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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2
May 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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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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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的规定, 我们认真阅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经讨论后对公司 为四川南都国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国舰”)提供财务资助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其控股子公司南都国舰提供不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 财务资助,主要由于目前南都国舰自有资金已无法满足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银 行贷款审批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证项目按计划投产,短期需要资金支持。
2、公司对南都国舰提供财务资助,按照8%的年利率向南都国舰收取资金占 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期限为从资金到位之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同时, 南都国舰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南都国舰其他股东成都国晶能 源有限公司和陈恩保先生承诺以其自有资金按2%的年利率向公司支付本次财务 资助的补偿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审议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其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该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我们认为,公司为南都国舰提供财务资助,解决项目建设的短期资金需 求,保证投资项目顺利投产,同时收取必要的资金占用费用和补偿,是合理、必 要、公允的;且对公司的自身正常经营不会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 利益及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5、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此次财务资助事项。
独立董事:舒华英 童本立 吴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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