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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0
Apr 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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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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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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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事宜的
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 ”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中审议的《关于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关 于使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投资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 南都电池有限公司年产4000 万Ah通信用磷酸亚铁锂电池技术改造项目的议案》、 《使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公司银行贷款的议 案》、《关于定期存储部分募集资金的议案》、《关于同意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 司定期存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的议案》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基于个人的独立判断, 就公司关于以上两项议案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不违反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21,787.87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
2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向公司全资 子公司杭州南都电池有限公司增资并将该部分资金投资其年产4000 万Ah 通信 用磷酸亚铁锂电池技术改造项目的事项:
锂离子电池是国家科技部认定的隶属高效节能与新能源领域的高新技术产 品(参见《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是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的 鼓励类产品,是国家大力扶持的具有较高环保效益的新产品,也是《国家重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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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及“十一五”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重点支持发展的产品。该 项目产品为通信后备用磷酸亚铁锂电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该项目的建成投产 有利于完善公司现有通信后备电源的产品线,提升公司的主营业务能力。同时, 该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相抵 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使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 7618 万元 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南都电池有限公司增资并将该部分资金投资其年产4000 万Ah 通信用磷酸亚铁锂电池技术改造项目。同意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 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一周内开始实施本项目。。
3、关于使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公司银行 贷款的事项:
使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偿还公司银行贷款有 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股东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募 集资金偿还银行贷款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过去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同时,公司已承诺偿还银行贷款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
我们同意使用部分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人民币28,800 万元偿还银行借款。同意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一周之 内实施本事项。
4、关于定期存储部分募集资金的事项:
公司本次募集的“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金额达到144,477.27 万元,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与锂电池项目用款的金额达108,059.27 万元。为提 高该部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定期存储部分募集资金。
公司以募集资金52,087.6 万元对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溢价增资,杭 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及偿还项目专项 贷款后尚余 30,299.73 万元,其中2010 年预计使用18,000.00 万元。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相关议案后一周之内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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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余的募集资金继续投资新建南都阀控密封电池生产线项目与研发基地项目的 建设。同时,为了提高其他闲置的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同意杭州南都能源 科技有限公司定期存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12,000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期存储部分募集资 金可以提高该部分资金的使用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及其全资 子公司杭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期存储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返还至募集资 金专户,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故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杭 州南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期存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我们认为上述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 — 超募资金使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同 意实施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
舒 华 英
童 本 立 吴 勇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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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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