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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Jan 22, 2021
55088_rns_2021-01-22_fe1d27e8-1ce5-47d2-86f0-ce9ec80a8fcd.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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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满足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需要, 是充分、合理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南都动力、南都销售、华铂科技、武汉南都、 南都鸿芯、南都贸易、华铂新材料、南都华宇、南都国舰、南都能源互联网及南 都华拓等被担保人均为公司控股或全资子公司,该担保事项有利于其生产经营, 同时,控股子公司以其资产作为反担保,公司将对控股子公司在2021 年度新签 订发生的担保合同收取1%的担保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35.50 亿 元,并授权董事、总经理朱保义先生审批在上述时间及额度之内的具体担保事宜 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拟使用最高金额不超过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 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符合《深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 用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审议 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该事项 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三、关于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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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及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充 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合理规避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对公司原材料采购 及产品销售带来的不利影响,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的目标。我 们认为,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 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四、关于公司开展外汇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公司从事套期保 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有利于规避和防范外汇市场风险,防止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的不利影响。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五、关于控股子公司为经销商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长兴南都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南都”) 为经销商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符合长兴南都正常经营需要。在帮助经销商拓宽融 资渠道,提升销售规模的同时,也能促进公司资金回笼,降低经营风险,进一步 扎实做好主营业务。
2、长兴南都要求经销商提供反担保,并在保前、保时、保后持续监控经销 商的贷款、信用及财务等情况,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不会对长兴南都 及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3、长兴南都及公司严格执行了本次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决策程序和 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担 保的行为。
基于上述,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担保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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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事项。 六、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公司2019 年度业绩、27 名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均考核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7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独立董事:汪祥耀 张建华 薛安克 2021 年1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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