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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Mar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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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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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68 证券简称:南都电源 公告编号:2017-022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及行权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7 年3 月6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本次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情况如下: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简述

2015 年1 月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的议案》 。随后,公司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涉及股权激励 计划的申报材料向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2015 年3 月2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对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

2015 年3 月19 日,公司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以取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 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内容。董事会被股东大会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 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 事宜。

2015 年3 月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 案》, 确定以2015 年3 月26 日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向145 名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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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授予1520 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52 元/股。公司于2015 年7 月1 日完成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期 权简称:南都JLC2,期权代码:036185。

2016 年3 月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人员调整并注销已授予但未获准 行权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原激励对象蒋文、杨程闲、干建洋等3 人因个 人原因已离职,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将对上述原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22 万份全部进行注 销,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142 人,股票期权1498 万份。

2016 年3 月15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议案》,并且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公告》,后于2016 年4 月29 日发布了 《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选择自主行权模式的公告》 ,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时间为股票期权解锁日2016 年5 月 3 日到2017 年3 月24 日止。

2017 年3 月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修订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

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公司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及行权期限调整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涉及的相关股票期 权有效期及行权期限的内容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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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修订后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3年,自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39个月,
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计。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27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行权期:自授权日起27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交易日起至授权日起39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
易日止 易日止

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1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不存在下列情形:

  • 1、导致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 2、降低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的情形。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办理 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决议,公司董事会有权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进行变 更,故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情况。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

四、监事会议意见

经审核查,公司本次对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对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证监会、深交所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修订《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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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经获得必要的备案和批准 程序;作出本次修订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修订已履行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 定。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3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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