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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n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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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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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和担保
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浙江 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向南都华宇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从资金到位之日起至2012年6月 30日止。鉴于上述资金使用期限即将到期,以及南都华宇实际生产经营的需要, 公司拟将上述借款期限展期一年,至2013年6月30日止。
2、公司将按照7%的年利率向南都华宇收取资金占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 同时,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与南都华宇签订抵押合同,南都华宇以其 自有资产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提供担保。同时,南都华宇其他股东黄建平先生虽 未按公司同等条件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但其承诺以其个人自有资金按1%的年利率 向南都电源支付本次资金占用的补偿款。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已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 案审议过程中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其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有 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4、我们认为,公司为南都华宇提供财务资助的展期,能够进一步的支持其 生产经营需要,是合理、必要、公允的,且对公司的自身正常经营不会产生影响, 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
股东的利益。
- 5、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此次关于对南都华宇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
二、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界首市南都华宇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华宇”)因 生产规模扩大,流动资金需求增加,拟向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 请综合授信,南都电源拟为本次申请的敞口5,000 万元以内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期限自实际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2 个月。
我们认为:南都华宇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及资产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 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 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有侵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要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舒华英 童本立 吴勇敏
2012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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