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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Jun 7,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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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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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 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董事换届选举、董事报酬、高管聘任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 经广泛征询股东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王海光、周庆治、何伟、蒋坤庭、陈博、王 岳能、童本立、衣宝廉、吴勇敏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童本立、衣 宝廉、吴勇敏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第四届董事会因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 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根据上述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没有发现其有中国证监 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备了独 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

我们同意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其中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提名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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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公司董事报酬的独立意见

参照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董事的薪酬水平,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拟定为6万元 (税后),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行使其职权时发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另行支付。公司董事同时兼任高管的人员 在公司领取其职务薪酬,其他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以上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的经 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勤勉尽责,因此,我们 认为公司确定的董事薪酬是合理的,有利于提高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 标的实现,符合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经审阅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 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其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3、经了解,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 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我们同意:

  • (1)聘任陈博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 (2)聘任王岳能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 (3)聘任陈象豹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 (4)聘任王莹娇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

  • (5)聘任吴贤章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子公司界首市南都华宇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华宇”)因 生产规模扩大,流动资金需求增加,拟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申请6000 万元的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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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授信额度;南都电源拟为本次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 期限自实际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12 个月。

南都华宇的另一股东自然人黄建平先生(持有南都华宇49%的股权)将以其在 南都华宇持有的相应股权为公司提供的此笔担保向公司进行反担保。

2、公司本次拟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占2011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的2.30%。截至2012年6月3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2,270万元(含本 次担保),占2011年末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8.55%。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 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将为南都华宇补充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有 利于南都华宇生产规模的扩大,南都华宇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相关 法规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南都华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独立董事:舒华英 童本立 吴勇敏 2012 年6 月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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