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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NARADA POWER SOURCE Co., Ltd.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2
Jun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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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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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专项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都电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界首市南都华宇电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都华宇”)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 的核查,发表独立核查意见如下:
一、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概况
1、资助金额及展期期限
2011年10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 向南都华宇提供不超过人民币一亿元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从资金到位之日起 至2012年6月30日止。鉴于上述资金使用期限即将到期,根据南都华宇实际生产 经营的需要,公司拟将上述借款期限展期一年,至2013年6月30日止。
2、资金主要用途和使用方式
公司向南都华宇提供的财务资助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流动资金。上述提供 的财务资助额度可循环使用,即提供财务资助后即从总额度中扣除相应的额度, 归还后额度即行恢复。
3、资金占用费的收取和担保
公司将按照7%的年利率向南都华宇收取资金占用费,每季度结算一次。同时, 为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公司与南都华宇签订抵押合同,南都华宇以其自有资 产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提供担保。
4、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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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已报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审议过程中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该事 项尚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义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对关联方的认 定,南都华宇的其他股东黄建平先生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南都华宇其他股东黄建平先生未按公司同等条件比 例提供财务资助,但其承诺以其个人自有资金按1%的年利率向南都电源支付本次 资金占用的补偿款,每季度结算一次。
二、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界首市南都华宇电源有限公司 注册号:341282000019247
住所:界首市田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博
注册资本:一亿元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极板、蓄电池生产、销售
股权结构:股东为南都电源和黄建平,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
南都华宇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 单位:万元 | ||
|---|---|---|
| 主要财务指标 | 2011年12月31日 | 2012年3月31月 |
| 资产总额 | 34,668.27 | 39,405.80 |
| 负债合计 | 23,382.80 | 26,953.94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 11,285.47 | 12,451.86 |
| 资产负债率 | 67.45% | 68.40% |
| 营业收入 | 68,059.72 | 25,306.69 |
| 利润总额 | 9,458.73 | 1,555.18 |
| 净利润 | 7,133.08 | 1,166.39 |
其中:2011年底的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季度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公允性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南都华宇的股东黄建平先生与公司及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公司将按照7%的年利率向南都华 宇收取资金占用费;南都华宇其他股东黄建平先生虽未按公司同等条件比例提供 财务资助,但其承诺以其个人自有资金按1%的年利率向南都电源支付本次资金占 用的补偿款,故公司向南都华宇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条件是公允的。
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审批程序的合规性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公司对南都华宇的上述财务资助展期事项已经公司于 2012年6月1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审议过程中 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发表了相关意见;公司向南都华宇提供财务资助 展期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风险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南都华宇的经营情况良好,接获订单充足,收入来源 稳定,货款回笼良好,市场前景广阔有较好的偿还能力。同时,公司在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展期期间能直接控制其经营管理活动,且南都华宇与公司已签订抵押合 同,将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提供担保。因此上述财务资助展期的风 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保荐机构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后认为:本次公司对南都华宇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将按照7% 的年利率向南都华宇收取资金占用费,南都华宇其他股东黄建平先生承诺以其个 人自有资金按1%的年利率向南都电源支付本次资金占用的补偿款。同时,南都华 宇与公司已签订抵押合同,将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次财务资助展期提供担保,且公 司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展期期间能直接控制其经营管理活动,上述财务资助展期 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议案时不存在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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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南都华宇输送利益的情 形。该事项尚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对公司本次向南都华宇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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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展期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曾文林 沈晶玮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6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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