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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Lenor Flow Contro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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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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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 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 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征求公司监 事会的意见后由董事会任免。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 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 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 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 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 低于 10 年。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帐薄、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报总经理进行检查整改;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 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

  •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 机构(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建 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 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发展需要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