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Zhejiang Lenor Flow Control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Oct 8, 2021

55807_rns_2021-10-08_0a43a483-fce7-4f72-b727-8e3b43c0bdfd.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评鉴事项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过半数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人选需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2、研究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 4、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5、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经 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4、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愿,不能将不愿意接受提名的人作为董事、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

  • 5、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7、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开展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2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 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 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管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3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审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到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投资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 干名;公司投资发展部进行相关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5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投资发展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将对外拟签订重大事项的协议 与合同、拟确定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事项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三)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成员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有关文件、计划、方案、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 期限十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7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建立科学、规范的激励机制 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 责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8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要性, 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 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结构、绩效评价标准,激励与约束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绩效 考评;

(四)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时,公司应提供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公司薪酬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我评价报

告;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绩效评价;

9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四)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核评价,并 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每年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 面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审议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回避并不参与表 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 会的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

10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关方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 录)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 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 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11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 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审计部成员无须是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12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包括当不限于:(1)指导和监督内部 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2)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 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4)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5)审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审查;

(四)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部审计(或审核)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或审核)服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审计(审核)的工作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会 议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13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重大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 (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经审核过的年度内部控制自

  • 我评价报告是否属实;

  • (四)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 (五)公司资产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由公司审计部在召开 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 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参会的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时,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 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有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 且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人员或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 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14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于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聘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 质、范畴及有关审计责任,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督促外聘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或审阅) 的财务报告初稿、正式稿及其电子版本,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 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 料的方式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通过临时会议或传阅资料的方式再 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 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外聘审计机构从 事公司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更换外聘审计机构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 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 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 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 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 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5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八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 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年报审计工作形成的文件均应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聘审计机构单独开会一次,以 讨论审计费用等相关事宜、任何因外聘审计机构工作产生的事宜及外聘审计机构 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外聘审计机构如向本公司提供非审计服务,审计委员会应在非 审计服务开始前先与外聘审计机构讨论非审计服务的性质、范畴及有关责任、工 作时间表及人员安排。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案、 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 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期限十年,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 议的委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16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