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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Juhua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Mar 27,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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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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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2009 年3 月25 日董事会四届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相关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职 责。在公司年报公布前,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向外界泄漏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 意见。

第七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第八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 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决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 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 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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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 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 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 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 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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