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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Juhua Co.,Ltd Environmental & Social Information 2009

Apr 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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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ironmental & Social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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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 600160 公告编号:临 2009 13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有关情况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2009年4月2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税获 得国家减免政策的公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 为便于投资者了解本公司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的有关情况,现 公告如下:

一、CDM背景介绍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 保护全球气候的法律约束文件《京都议定书》,其中规定了发达国家 减排温室气体的量化指标,也规定了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与发展中国家 开展项目合作的机制。

CDM是"清洁发展机制"的英文缩写,是发达国家缔约方(如日本、 欧盟等)为实现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如中国 等)进行项目合作的机制,其目的是帮助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可持 续发展,帮助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其量化限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 承诺,以促进《京都议定书》最终目标的实现。

CDM的核心是允许发达国家通过与发展中国家进行项目合作,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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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获得由CDM项目产生的"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英文缩写 为CERs)。我国政府于2002年8月核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京 都议定书》生效。

二、本公司CDM项目情况

本公司HCFC-22 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副产HCFC-23 虽安全无毒,但 其温室效应潜值是二氧化碳的1.17 万倍。本公司实施CDM 项目,系 将HCFC-23 收集后,进行高温分解为二氧化碳、氟化氢和氯化氢,从 而大大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助于缓减全球气候变暖。

本公司目前拥有两个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 项目)。

第一个CDM 项目为每年500 吨HCFC-23 分解项目,于2006 年1 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地区[2005]2613 号)批准,同意本 公司向日本JMD 温室气体减排株式会社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 减排量,转让期7 年(到2012 年12 月31 日止),转让总量不超过 4000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6.5 美元。2006 年3 月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CDM 执行理事会(以下简称 “EB”)注册成功。2006 年8 月建成投产。

第二个CDM 项目为每年570 吨HCFC—23 分解装置,于2006 年9 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地区[2006]1951 号)批准,批复同 意本公司向英国气候变化资本有限公司和气候变化碳基金 2s.a.r.l(卢森堡)转让该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转让期7 年 (到2012 年12 月31 日止),转让总量不超过3500 万吨二氧化碳当 量,每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不低于9 欧元。2007 年4 月在EB 注 册成功。2007 年7 月建成投产。

本公司CDM项目建成投产后,分阶段进行减排量监测,编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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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提交给联合国CDM指定经营实体(DOE)进行减排量核查核证。 DOE在完成核查核证报告后,向EB申请CERs签发。核查核证报告在 UNFCCC网站公示15天,如无三位以上EB成员提出复审要求,则该核查 期的CERs获得签发。CERs转入买家注册账户后,该买家按与本公司的 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CERs转让款。本公司取得该转让款后,尚需按 照国家《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其65%上交国 家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剩余的35%为本公司收入。

2007 年,本公司第一个CDM 项目累计转让5,678,320 吨二氧化 碳当量,确认的收入为12,918,178 美元,折合人民币99,106,375.68 元。2008 年,本公司第一个CDM 项目累计转让5,679,631 吨二氧化 碳当量,确认的收入为12,921,160.52 美元,折合人民币 88,936,730.92 元;第二个CDM 项目累计转让5,790,985 吨二氧化碳 当量,确认的收入为 18,241,602.75 欧元,折合人民币 176,956,447.88 元。

以上两个CDM 项目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焚烧分解过程所需的 主要物料;生产装置所用辅料、污水处理费;机器设备折旧费用;人 员工资性费用;EB 行政管理费、DOE 核查核证费等。正常情况下,年 成本、费用约3000 万元。该成本、费用尚需公司所在地税务部门核 查确认。

本公司将根据CDM 所得税返还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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