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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Extek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Apr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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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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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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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59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00.00万股,每股 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9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7,780,000.00元,减除 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9,953,689.44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87,826,310.5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5月18日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 健验〔2023〕217号)。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3年修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24年3 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议案》,同意公司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 安吉绿色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年产1,000套 蒸发式冷凝器成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并与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如下: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 352060100109989999 年产1,000套蒸发式冷凝器成套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以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等 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金额和期限由甲方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但需将 存入金额、开户时间、存放期限等基本情况及时电子邮件及传真通知丙方指定 的保荐代表人,经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存单开立后,需在2个工作 日内向丙方提供存单开户证明书的电子扫描件。甲方承诺存单到期后及时转入 本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 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 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丙方每季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 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书利、廖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 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 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 募集资金专户。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九、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安吉绿色支行及保荐机构浙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