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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EV-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Apr 21,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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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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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法律意见书

于 天册律师事务所
T & C LAW FIRM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118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1幢办公楼3楼、6-12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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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27号

致: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富特科技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并已出具“TCYJS2025H156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TCLG2025H1806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TCYJS2025H182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及“TCYJS2025H2245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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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本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以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所述的法律意见书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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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1.1. 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2025年7月23日、2025年8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同意发行人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含本数)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2,822.22万元(含本数),认购对象以现金方式予以认购。

1.2. 深交所的审核通过

2026年2月5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1.3.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2026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6〕500号”《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1.4.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2.1. 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情况

截至发行当日(2026年4月10日)前,发行人及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国泰海通”)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319名投资者发送了《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具体发送对象包括前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25家、证券公司21家、保险公司20家、其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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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200家、个人投资者33位。

经核查,《认购邀请书》中包括了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以及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发送的《认购邀请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2. 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根据《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在2026年4月10日9:00-12:00期间,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33名投资者提交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申购材料。申购报价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认购金额
(元) | 是否为有效报价 |
| --- | --- | --- | --- | --- |
| 1 | 唐小晖 | 47.45 | 107,000,000.00 | 是 |
| 2 | 中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通信星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7.32 | 40,000,000.00 | 是 |
| 3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7.19 | 36,250,000.00 | 是 |
| | | 44.69 | 142,420,000.00 | 是 |
| | | 43.69 | 182,080,000.00 | 是 |
| 4 |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46.80 | 80,000,000.00 | 是 |
| | | 44.40 | 100,000,000.00 | 是 |
| 5 | 善成投资管理(平潭综合实验区)有限责任公司-善成定增精选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45.88 | 28,090,000.00 | 是 |
| 6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5.84 | 74,800,000.00 | 是 |
| | | 44.71 | 167,270,000.00 | 是 |
| | | 43.01 | 248,670,000.00 | 是 |
| 7 | 徐秀龙 | 44.99 | 22,000,000.00 | 是 |
| | | 43.50 | 25,000,000.00 | 是 |
| | | 42.50 | 26,500,00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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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认购金额
(元) | 是否为有效报价 |
| --- | --- | --- | --- | --- |
| 8 | 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94 | 50,000,000.00 | 是 |
| 9 |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44.93 | 20,000,000.00 | 是 |
| | | 43.48 | 30,000,000.00 | 是 |
| | | 42.51 | 40,000,000.00 | 是 |
| 10 |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4.88 | 16,000,000.00 | 是 |
| 11 |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4.75 | 45,300,000.00 | 是 |
| | | 43.75 | 67,630,000.00 | 是 |
| | | 42.71 | 90,600,000.00 | 是 |
| 12 | 丁志刚 | 44.69 | 16,000,000.00 | 是 |
| | | 44.20 | 16,000,000.00 | 是 |
| | | 44.00 | 16,000,000.00 | 是 |
| 13 | 常州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44.39 | 16,000,000.00 | 是 |
| 14 |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4.24 | 34,000,000.00 | 是 |
| 15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4.10 | 115,000,000.00 | 是 |
| | | 43.20 | 116,000,000.00 | 是 |
| 16 |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44.08 | 92,200,000.00 | 是 |
| 17 | 福建银丰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43.80 | 20,000,000.00 | 是 |
| 18 | 刘晓松 | 43.58 | 36,000,000.00 | 是 |
| 19 | UBSAG | 43.50 | 16,000,000.00 | 是 |
| | | 42.45 | 48,000,000.00 | 是 |
| 20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3.39 | 46,000,000.00 | 是 |
| | | 42.19 | 70,000,000.00 | 是 |
| 21 | 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43.33 | 16,000,000.00 | 是 |
| | | 41.33 | 33,000,000.00 | 是 |
| 22 | 中汇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产品 | 42.50 | 90,000,000.00 | 是 |
| 23 |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42.29 | 37,100,000.00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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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 | 申购价格
(元/股) | 认购金额
(元) | 是否为有效报价 |
| --- | --- | --- | --- | --- |
| 24 |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42.18 | 16,000,000.00 | 是 |
| | | 40.68 | 20,000,000.00 | 是 |
| 25 | 杭州炬华集团有限公司 | 42.18 | 16,000,000.00 | 是 |
| 26 | 汤燕燕 | 42.00 | 16,000,000.00 | 是 |
| | | 41.00 | 16,000,000.00 | 是 |
| 27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成长基金 | 41.97 | 16,000,000.00 | 是 |
| | | 37.86 | 30,000,000.00 | 是 |
| 28 | 吴秀芳 | 41.96 | 17,000,000.00 | 是 |
| | | 39.51 | 19,000,000.00 | 是 |
| 29 | 深圳市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医药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1.90 | 16,000,000.00 | 是 |
| 30 | 陈学赓 | 40.77 | 20,000,000.00 | 是 |
| | | 38.38 | 35,000,000.00 | 是 |
| 31 | 寿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寿宁海韵7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40.03 | 16,000,000.00 | 是 |
| | | 39.01 | 25,000,000.00 | 是 |
| | | 37.87 | 35,000,000.00 | 是 |
| 32 |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攀山二期证券私募投资基金 | 38.00 | 16,000,000.00 | 是 |
| 33 | 上海睿亿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睿亿投资定增精选十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38.00 | 16,000,000.00 | 是 |

2.3. 定价和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44.71元/股,发行数量为11,814,40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28,222,181.68元,发行对象共11名。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配售结果表,本次发行的具体配售结果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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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认购对象姓名/名称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元)
1 唐小晖 2,393,200 106,999,972.00
2 中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通信星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94,654 39,999,980.34
3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10,780 36,249,973.80
4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789,308 79,999,960.68
5 善成投资管理(平潭综合实验区)有限责任公司-善成定增精选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628,271 28,089,996.41
6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869,434 83,582,394.14
7 徐秀龙 492,059 21,999,957.89
8 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18,318 49,999,997.78
9 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447,327 19,999,990.17
10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57,861 15,999,965.31
11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13,196 45,299,993.16
合计 11,814,408 528,222,181.68

2.4. 认购协议的签署情况

经查验,发行人已与各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对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金额、认购款项支付、限售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2.5. 本次发行的缴款与验资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上述最终获得配售的11名发行对象发出了《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和需缴付的认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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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指定账户。

2026年4月1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6〕117号),对本次发行获配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根据前述验证报告,截至2026年4月15日,国泰海通收到获配投资者缴纳的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合计人民币528,222,181.68元。

2026年4月16日,主承销商将扣除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2026年4月18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116号),审验了发行人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股本情况。根据前述验资报告,截至2026年4月16日,发行人实际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1,814,408股,发行价格44.7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528,222,181.6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943,059.7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19,279,121.90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1,814,408.00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507,464,713.90元。

2.6.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合规性

3.1. 投资者适当性核查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簿记资料、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等文件,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共计11名,上述认购对象已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向主承销商提交了相关材料,均具备认购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最终认购对象未超过35名。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主承销商已对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本次获得配售的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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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3.2. 发行对象的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本次发行簿记配售结果表、认购对象提供的申购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相关登记备案情况如下:

  1. 善成投资管理(平潭综合实验区)有限责任公司-善成定增精选2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福州榕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榕投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西金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昌赣金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中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通信星一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其管理人已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3. 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参与本次发行认购。该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

  4. 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险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保险资产品参与认购。该等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资产管理产品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完成备案,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5. 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唐小晖、徐秀龙以其自有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亦不属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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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登记、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

3.3. 关联关系核查

根据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认购协议》及其在《申购报价单》中所作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本次发行最终确定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3.4. 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 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邀请的发送、投资者申购报价、定价和配售、认购协议的签署及缴款通知的发出、缴款及验资等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
  3.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参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且未超过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承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4. 发行人尚需办理因本次发行引起的新增股份登记、上市手续,以及注册资本增加、章程修改等事宜的市场主体登记或备案手续,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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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6H0527号”《浙江天昂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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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赵瑶

签署:赵瑶

承办律师:王淳莹

签署:王淳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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