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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EV-Tech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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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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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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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八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富特科技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根据《浙江富特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实施的股权激励
《考核办法》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之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
(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员工
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向符合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
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本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
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接受富特科技的委托,根据《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及《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富 特科技《激励计划(草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二)本所已得到富特科技如下保证:富特科技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 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 律师做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三)本所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 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 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 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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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富特科技本次《激励计划(草案)》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

富特科技系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由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经深交 所下发的“深证上[2024]728 号”《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同意,公司股票于 2024 年 9 月 4 日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证券简称为“富特科技”,证券代码为“301607”。

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6580258541J”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递铺街道文昌 路 505 号,法定代表人为李宁川,经营期限为 2011 年 8 月 10 日至无固定期限,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15,542.0399 万元,经营范围为生产:智能充电机、电池管理系统、电力 电子产品。服务:电动汽车充换电站机电系统、储能机电系统、监控系统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通讯设备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 批发、零售:计算机软硬件,电力设备,机电设备(除小轿车),通讯设备(除专 控);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 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其它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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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5]7218 号”《审计 报告》及“天健审[2025]721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深 交所的公开披露信息,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下 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 续的上市公司,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5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除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 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激励 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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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议案》。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 划仍需履行下列程序:

1.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2.公司将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3.公司将在股东会召开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4.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 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6.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 60 日内,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 会授权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7.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实施、归属、作废、变更及终止等事项,公司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履行相应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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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法定程序,上述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第五章“实施程序”及《监管指南》“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 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相关规定,公司仍需按照《管理办 法》《监管指南》的规定,根据其进展情况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的目 的;本次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的 权益情况(包括拟授出的权益形式、股票来源及种类、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比例);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包括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 权益分配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本次 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比例,其他激励对象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出权益的比例、预留权益情况);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 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包括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授予、 归属、变更及终止程序;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 动时本次激励计划的处理;公司与激励对象间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第九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中要求激 励计划中作出规定或说明的各项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四、本次激励对象的确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不包括富特科技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亦不包括《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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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第八条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72 人。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十五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办 法》等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及《监管指南》 “第二章公司治理”之“第二节股权激励”之“二、股权激励方案的制定”的规定进 行公告,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 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说明,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 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影响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团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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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 营目标的实现。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等程序”之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后续程序”所述,本次激励计划尚需经出席公司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 案,并出具核查意见,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四)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参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 资金为自筹资金,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 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且不存在违反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情形,亦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董事倪斌、李岩及章纪明参与本次 激励计划,因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过 程中,上述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董事会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 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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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拟订、审议和公示等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 南》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履行了本次激励计 划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安排的情 形;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的情形;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表决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 条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监管指南》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仅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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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8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 ___ 党江舟 金 剑 _____ 何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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