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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EV-Tech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Sep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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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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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人”)作为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富特科技调 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 如下:
富特科技于 2024 年 9 月 21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议案》,同意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9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75.3643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 14.0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88,551,002.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 84,319,603.62 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4,231,398.3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健验〔2024〕358 号)。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的金额,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公司目前经营发展战略规划和实际经营需 要,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不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前提下,公司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单位:万 |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调整前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 1 | 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智能化生产制造项目 | 47,198.11 | 47,198.11 | 16,323.14 |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20,388.22 | 20,388.22 | 5,000.00 |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25,000.00 | 9,100.00 |
| 合计 | 92,586.33 | 92,586.33 | 30,423.14 |
注 1:以上为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的数据。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实际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 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要求, 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 为保证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后续募投项目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 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是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 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监事 会同意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 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上市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富特科技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
杜惠东 秦 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