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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EV-Tech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5

May 15,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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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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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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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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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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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ZY2025H0016 号

致: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富特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富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富特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 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补充通知已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和 2025 年 4 月 29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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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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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 2025 年 5 月 15 日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吉园街 36 号 春树云筑 1 号楼 16 楼公司会议室。

    • 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
  •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 年 5 月 1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1、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2、 《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4、 《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 5、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 6、 《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7、 《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 8、 《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9、 《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 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 露的一致。

  •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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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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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7 人,持股数共计 21,548,121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9.4102%。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70 名,代表股份共计 51,575,022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6.4579%。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 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 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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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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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73,103,743股,反对19,00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3,103,743股,反对19,00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3,103,743股,反对19,00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表决结果为通过。

4、《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同意73,103,643股,反对19,5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表决结果为通过。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同意73,102,843股,反对19,000股,弃权1,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2%,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董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51,553,622股,反对19,500股,弃权3,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表决结果为通过。

7、《关于监事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2,257,442股,反对19,500股,弃权3,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表决结果为通过。

8、《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3,103,743股,反对19,000股,弃权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5%,表决结果为通过。

9、《关于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3,102,343股,反对19,000股,弃权1,8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6%,表决结果为通过。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73,100,843股,反对19,900股,弃权2,4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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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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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5、议案10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00的表决通过是议案5.00生效的 前提;议案 6.00、7.00 涉及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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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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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FGZY2025H0016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年 月 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琰

签署:

承办律师:叶子菁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