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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Dali Technology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l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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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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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9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立科技”或“公司”)于2021 年7 月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新 增实施地点。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40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1,259,03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5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9,999,983.38 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募 集的资金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8,00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 币961,999,983.38 元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开设的募 集资金专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 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7,547.17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为959,292,436.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 年1 月27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27 号《验资报告》。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情况

根据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发行申请文件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情 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1 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 9,374.14 9,374.14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
2 年产30万只红外温度成像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22,650.49 22,650.49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
3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14,521.42 14,521.42 北京航宇智通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4 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25,753.95 25,753.95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
5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24,700.00 24,700.00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
合计 97,000.00 97,000.00

本次拟增加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情况如下:

新增前 新增前 新增前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北京航宇智通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新增后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北京航宇智通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杭州市滨江区

除本次增加募集资金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外,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 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等不发生变化。

三、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原因

北京航宇智通技术有限公司为大立科技控股子公司,本次增加大立科技作为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实施地点,将有利于优化资 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

四、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没有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募 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能更好保障投资实施及资金使用安全,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 划,具有积极建设意义。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加强募 集资金使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安全。

五、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决策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除上述增加募投项目 的实施主体并对应新增实施地点外,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建设 内容等不发生变化。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公司此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募 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适当调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项目实施的实质内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实施,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增加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认为:本次增加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有利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能更好保障投资实施及资金使用安全,符合公司今后长远发展规划,具有积 极建设意义,同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1、大立科技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已经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 引第 6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增加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涉及项目投 资内容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大立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 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 2、《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3、《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 4、《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专项意见》

  • 5、《保荐机构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