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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Dali Technology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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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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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6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立科技”)于2021 年2 月3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完成了监 管协议的签署,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840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41,259,03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5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9,999,983.38 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募 集的资金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8,000,000.00 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净额为人民 币961,999,983.38 元汇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开设的募 集资金专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等与发行权 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707,547.17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为959,292,436.2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 年1 月27 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27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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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订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另外,因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研发及实验中心建 设项目”由控股子公司北京航宇智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宇智通”)运 营,公司及航宇智通会同国泰君安证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监管。
根据前述《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 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开户 单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
| 大立 科技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高新支行 |
71340122000001254 | 全自动红外测温仪扩建项目 |
| 大立 科技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滨江支行 |
19045101040060512 | 年产30 万只红外温度成像 传感器产业化建设项目 |
| 大立 科技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 巷口支行 |
3301040160017072367 |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 大立 科技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滨江支行 |
362379085872 | 光电吊舱开发及产业化项目 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 航宇 智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高新支行 |
71340122000002204 | 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 |
三、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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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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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滨江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巷口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 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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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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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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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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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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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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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 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之岳、胡伊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乙方仅对甲丙双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查。
6、甲方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由甲方计算并提供)的(以两者孰低为准),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 个工作日内 以邮寄或电话方式通知丙方保荐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丙方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 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如按国家有关法律监管政策和有权监管部门要求需调整、取消该专项账 户的,乙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两方进行调整、取消或单方解除本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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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要求其他各方对账户内资金进行清理。其他各方没有在乙方指定期内清算完毕 的,乙方停止对该专用账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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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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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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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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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中称“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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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航宇智通技术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或者上市公司控制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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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企业)(以下简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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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方: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研发及 实验中心建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
2、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 用于乙方研发及实验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乙方应 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 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和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 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 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5、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之岳、胡伊苹可以随时到丙方 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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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 日之前)向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仅对甲乙丁三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性审 查。
7、乙方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由甲方计算并提供)的,丙方应及时以邮寄或电话方式通知 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和乙方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 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甲方、乙方及丁方另行签署募集资金四 方监管协议。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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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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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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