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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ul 14,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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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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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ZEDA LAW FIRM
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高云翔律师、俞洁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 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浙江交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1年5月19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 公司 2021年6月 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的《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关于召开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5.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和披露的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 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 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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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 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除此之外,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杳和验证, 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
2021年6月28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召 开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1年6月29日, 公司通过巨潮 资讯网、《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公告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 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列明了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提案, 确定了股权登记日, 并载明了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14日 (星期三) 下午14: 00 在浙江省 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 2031 号钱江大厦 22 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伟 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14日.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4 日 9:15— 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7月14日9:15至2021年7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符合《股东大会通知》内 容.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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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 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 2021 年 7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持续督导机构。
(二) 会议出席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 身份证明等 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和网络出席的具体情况 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共2人,代表股份853.101.7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0123%。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 代表股份 7,510,29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54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凭证, 通 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74,391,0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5.4075%。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 代表股份 66,880,790 股, 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861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 代表股份 7.510.29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54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1.01 非独立董事芦文伟先生
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 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 非独立董事芦文伟先生: 获得选票票数为 859.682.466. 占参加会议股东 所持股份总数的 99.8920%; 其中, 获得中小股东选票数为 73.461.490. 占出席会 议的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98.7504%;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 同意 853,254,366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1451%; 反对 7.357.699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8549%;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7.033.39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0.1094%; 反对 7.357.6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根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 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俞 洁 签名: $\partial$
执业证号: 13301200311168567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