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un 28, 2021
54123_rns_2021-06-28_6da1fa8f-b56c-4ed3-ae40-152cc7374f28.PDF
Regulatory Filings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 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 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修订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 |
|---|---|---|---|
| 条 款 |
内容 |
条 款 |
内容 |
| 第 一 条 |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
第 一 条 |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 号)、《关于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
| 第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 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
第 五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报备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 |
| 第 |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 | 第 |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 |
| 六 条 |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六 条 |
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
|---|---|---|---|
| 新增 | 第 七 条 |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
|
| 第 九 条 |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 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
第 八 条 |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 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 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以 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的计 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收 购、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 十 条 |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
第 十 条 |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 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 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 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 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 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 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人、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和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批等环节 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 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
||
|---|---|---|---|
| 第 十 一 条 |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 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如 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 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
第 十 一 条 |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 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 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中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 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 |
| 第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 | 第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
| 十 二 条 |
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 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 报备。 |
十 二 条 |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 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相关部门、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 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 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
|---|---|---|---|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前款重大事项的,应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 十 三 条 |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 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前款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 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
|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
| 新增 | 第 十 五 条 |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长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落实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切实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
| 新增 | 第 十 六 条 |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 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
|
| 新增 | 第 十 九 条 |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 配合公司及时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
| 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 实。 |
|||
|---|---|---|---|
| 第 十 九 条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 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董事会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订保密协议,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放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加强内幕信 息的管理。 |
第 二 十 条 |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 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
| 第 二 十 二 条 |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 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 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 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上述信息在公司披露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向相关管理单位、部门报送信息的,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相 关单位、部门的名称,并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相关单位、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相关单位、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
| 第 二 十 三 条 |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
第 二 十 四 条 |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沟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报送工 作。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
| 第 二 十 三 条 |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 息的,应明确告知对方知情人员做好保密 工作,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如有必要,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
第 二 十 五 条 |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 准,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 明确告知对方知情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并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如有必要,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 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 密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 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 |
| 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应 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
|||
|---|---|---|---|
| 第 二 十 八 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 法规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 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
第 三 十 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
| 第 二 十 九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于 2012 年 3 月发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同时废止。 |
第 三 十 一 条 |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于2018 年10 月发布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 |
More from 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Jun 3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26
May 22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9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18
Investor Presentation
2026
May 7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24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r 24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8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7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6
Jan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