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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Regulatory Filings 2021

Jun 28, 2021

54123_rns_2021-06-28_6da1fa8f-b56c-4ed3-ae40-152cc7374f28.PDF

Regulatory Fil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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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 号)、《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公司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情 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容

内容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82 号)、《关于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
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
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
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
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
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报备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
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
资料。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
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新增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
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
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
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
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
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
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
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
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
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
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
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
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形。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
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减资的计划以
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的计
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七)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
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收
购、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
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
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二十六)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七)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
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
《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
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
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
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
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
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
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
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
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第一大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和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
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
批等环节 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
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
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如
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
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
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
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
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
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
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
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按照本制度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 中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
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
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基本流程



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
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机构负
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
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
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
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
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
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
报备。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
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相关部门、
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
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
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
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浙江证监局进行报备。
(四)所涉内幕信息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
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进行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前款重大事项的,应在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行备忘录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
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
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
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前款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
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长应当结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落实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切实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新增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涉及
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
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涉及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变更情况。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新增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
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
配合公司及时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
实。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
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
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
义务。董事会可采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
订保密协议,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放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加强内幕信
息的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收集,内幕
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会与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
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
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
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
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
贴。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
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
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上述信息在公司披露前按照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向相关管理单位、部门报送信息的,将其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相
关单位、部门的名称,并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相关单位、
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
档案中登记相关单位、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
沟通,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和对外报送工
作。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向其提
供内幕信息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
息的,应明确告知对方知情人员做好保密
工作,并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如有必要,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
准,并在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公司依法向外部使用人提供内幕信息的,应
明确告知对方知情人员做好保密工作,并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如有必要,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
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
密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
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
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应
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
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
法规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
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于
2012 年 3 月发布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制度》同时废止。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公司于2018 年10 月发布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