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9, 2021
54123_rns_2021-08-29_c8bc4811-8762-4712-b8a1-19ee123b1b9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修订对照表
| 原《信息披露制度》 | 原《信息披露制度》 | 修订后《信息披露制度》 | |
|---|---|---|---|
| 条 款 |
内容 | 条 款 |
内容 |
| 第 五 条 |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 所发布的办法、实施细则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第 五 条 |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 法、实施细则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 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 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
| 第 八 条 |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 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
第 八 条 |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 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 事实描述性语言,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 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 |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 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 告; |
第 十 一 条 |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
- 1 -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 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 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 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 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四)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 期限内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 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 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司董事会、深交所或交易商 协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披露的信息。
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 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 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 转债公告书等;
(四)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 所有债务融资工具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 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公开承诺; (六)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 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
(七)公司董事会、深交所或交易商协会认 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有:年度报 第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有: 年度报告、中期 十 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 十 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符合 三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三 《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条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编 制及披露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 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编制及披 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 露要求,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 第 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 第 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 十 则第3 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公 十 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 四 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四 与格式准则第3 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条 准则第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 条 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规定》 及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 第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信披指引第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 7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事项》、《信披指引第7 号》等有关规定 执行。 第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十 1.公司基本情况; 七 删除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条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第 第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二 二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十 十 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 三 三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 大事件; 条 条 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2 -
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 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 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 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 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 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 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 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 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 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 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 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 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 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 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 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 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 3 -
|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 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
| 第 二 十 五 条 |
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 月内通过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公司上一季 度的以下经营情况: (一)新签订单数量及金额、截至报 告期末累计已签约未完工订单数量及金 额、已中标尚未签约订单数量及金额。 (二)重大项目对应合同金额、业务 模式、开工日期和工期、工程进度、收入 确认情况、结算情况及收款情况等,并说 明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结算与回 款的情况、交易对手方的履约能力是否存 在重大变化,以及相关项目结算和回款是 否存在重大风险。涉及境外重大项目的, 应当披露合同金额和业务模式,及按照监 管部门要求披露境外重大项目的其他情 况。 |
删除 | |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司中标重大项目,在获悉已被确定 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 中标通知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 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 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示媒体名称、 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项目执行 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金 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 得中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 过程中面临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公 司在后续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应当及时披 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 公司以项目联合体方式中标重大项 目的,还应当披露联合体的相关信息,并 在联合体的合作模式确定时及时披露参 与工程项目的方式、工程量、收入分成等 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涉及境外重大项目的,公司还应当评 估并披露项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 然环境等因素对该项目的影响。 公司披露的中标重大项目,以中标项 目金额超过5亿元(含)为披露标准。 |
第 二 十 六 条 |
公司中标重大项目,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 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 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披露提示性公 告,披露中标公示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示媒体名称、招标人、项目概况、项目金额、 项目执行期限、中标单位、公示起止时间、中标 金额、中标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关于获得中 标通知书存在不确定性和项目执行过程中面临 的困难等事项的风险提示。公司在后续取得中标 通知书时,应当及时披露项目中标的有关情况。 公司以项目联合体方式中标重大项目的,还 应当披露联合体的相关信息,并在联合体的合作 模式确定时及时披露参与工程项目的方式、工程 量、收入分成等相关权利义务安排。 涉及境外重大项目的,公司还应当评估并披 露项目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等因素 对该项目的影响。 公司披露的中标重大项目,以中标项目金额 超过15 亿元(含)为披露标准。 |
| 第 四 |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 |
第 四 |
监事和监事会的信息披露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 |
- 4 -
十 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 十 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 条 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 条 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 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 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 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 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 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 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 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 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 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 第 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四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十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 条 务重组;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 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第 四 十 七 条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 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 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交易 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第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第 六 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六 十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 季 十 四 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 个月、第 四 条 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 条 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 5 -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 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第 第 的,应提前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 六 六 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十 十 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五 五 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条 条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 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 个交易日 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 第 六 十 五 条 |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 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 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提前5 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 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 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 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
第 六 十 五 条 |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 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5 个交易日 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 的最后期限。 定期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
|---|---|---|---|
| 第 六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并予以披露。 |
第 六 十 九 条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 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 布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 意见而当然免除。 |
| 新增 | 第 八 十 二 条 |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务》规范,在 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临时报告形 式披露公司上一季度经营情况 |
|
| 第 一 百 零 九 条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 改时亦同。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并经 公司董事会审阅通过后实施,公司于2019 年8 月发布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
| 第 一 百 一 十 条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