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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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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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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1 年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 简称“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 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1/2 以上。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1/2 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 担任。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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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 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 人数的2/3 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议事规则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2/3 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 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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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建议;

  •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五)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 行讨论和审议;除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审议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建议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 尊重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 需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委员会召集人或2 名以上 (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应由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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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 (三)代理委托事项;

  •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可列席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可以 受邀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提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会委员对提案 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 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 (二) 会议期限;

  •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

  •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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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各 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 备,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 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三条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 出决议,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 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 的,会议召集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 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 统计。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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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 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 人宣布即形成会议决议。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 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八条 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 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为 十年。

第三十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 (四)委员发言要点;

  •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委员对于公司相关信息,在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 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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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委员会过去一 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 专业背景及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 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触及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 及其整改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

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 行。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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