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28, 2021
54123_rns_2021-06-28_b6273140-fcd3-4057-b693-af280c1710f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各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为确保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各委员会规范、 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 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 条 款 |
内容 | 条 款 |
内容 |
| 新增 | 第 三 条 |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 第 四 条 |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 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
第 五 条 |
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 司其他部门干涉。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委 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 给予配合。 |
| 第 五 条 |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 会计专业人士。 |
第 六 条 |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 任命,并由3 名或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委员应当占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2 以 上。且至少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 新增 | 第 十 二 条 |
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 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 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
|
| 第 十 条 |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 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及其实施; (三)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 |
第 十 三 条 |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评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三)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
- 1 -
| 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 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和有效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 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 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 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 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董事 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
| 新增 | 第 十 四 条 |
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 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 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 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 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 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 勉尽责。 |
|
| 新增 | 第 十 五 条 |
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 (二)督促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 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 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 时报送委员会。 |
|
| 新增 | 第 十 六 |
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 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 括: |
- 2 -
| 条 |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 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
|||
|---|---|---|---|---|
| 新增 | 第 十 七 条 |
委员会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 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 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重 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 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 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 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
||
| 新增 | 第 十 八 条 |
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 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 的适当性; (二)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 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 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 实施; 2、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 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 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 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5、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 成情况的说明。 |
||
| 第 十 三 条 |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 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委员会可 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 二 十 一 条 |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 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委员会认 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 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 十 |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 |
第 二 |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当召集人不能 |
- 3 -
| 四 条 |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审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 告等;每季度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公司董事长、 召集人或两名以 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委 员会临时会 议。 |
十 二 条 |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1 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 指定1 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
|---|---|---|---|
| 第 二 十 四 条 |
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 两名以上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计委员会召 集人或公司董事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临 时会议。 |
||
| 第 二 十 条 |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 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
第 二 十 六 条 |
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行使表决权。 |
| 第 十 六 条 |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7 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 于会议召开前5 日发出会议通知。 |
第 三 十 条 |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 |
| 新增 | 第 三 十 三 条 |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
|
| 新增 | 第 四 十 一 条 |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 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 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
|
| 新增 | 第 四 十 二 条 |
公司须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 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和5 年内从业经历以及 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
|
| 新增 | 第 四 十 三 条 |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
|
| 新增 | 第 四 十 四 条 |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 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 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 整改情况。 |
|
| 新增 | 第 |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 |
- 4 -
| 四 十 五 条 |
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
||
|---|---|---|---|
| 新增 | 第 四 十 六 条 |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
|
| 新增 | 第 四 十 七 条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 条 款 |
内容 | 条 款 |
内容 |
| 新增 | 第 七 条 |
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 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 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 九 条 |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
第 十 条 |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 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管人选进行审查并 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 十 |
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一年度的工作表现及是否存 |
- 5 -
| 一 条 |
在需要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进行 讨论和审议;除上述内容外,还可以审议职 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
||
|---|---|---|---|
| 第 十 九 条 |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
第 十 七 条 |
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会委员 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 的,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 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 (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 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
| 第 二 十 条 |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
||
| 第 十 五 条 |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7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5 日发出会议通知。 |
第 二 十 条 |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 的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 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各位委员。采用电子 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 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 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
| 第 十 六 条 |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 整的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
||
| 第 十 七 条 |
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 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 收到会议通知。 |
||
| 新增 | 第 二 十 |
委员会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
- 6 -
| 二 条 |
|||
|---|---|---|---|
| 第 二 十 二 条 |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 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
第 二 十 三 条 |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话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 议,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 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 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 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
| 新增 | 第 二 十 四 条 |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 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召集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委员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 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
| 新增 | 第 二 十 六 条 |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 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 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
|
| 新增 | 第 二 十 七 条 |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 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会议决议。决议经 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 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 何修改或变更。 |
|
| 新增 | 第 三 十 三 条 |
公司须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 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及人员变动情况。 |
|
| 新增 | 第 三 十 四 条 |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
|
| 新增 | 第 三 十 五 条 |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触 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 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 整改情况。 |
- 7 -
| 新增 | 第 三 十 七 条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 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
|---|---|---|---|
| 新增 | 第 三 十 九 条 |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执行。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原《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条 款 |
内容 | 条 款 |
内容 |
| 新增 | 第 六 条 |
薪酬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 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 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第 九 条 |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研究审查公司董事、 高管人 员的薪酬政策。 (二)制订董事、高管人员的年度绩 效考核实施办法。 (三) 审查公司董事、 高管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四) 制订管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
第 九 条 |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体系、业绩考核 指标及奖惩制度等; (二)研究审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 制度和标准; (三)制订董事、高管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实施办法; (四)审查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履行职责 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五)制订和管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六)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 十 条 |
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非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的业绩指标完成 情况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意见或建议。除上述内容外,委员会 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 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
- 8 -
| 新增 | 第 十 二 条 |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 建议须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在理由充分 合理的情况下,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和充分 尊重委员会的建议。委员会制订的董事和由 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薪酬制度或薪酬方 案经董事会同意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
|---|---|---|---|
| 第 十 九 条 |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 主持人。 |
第 十 六 条 |
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每次只 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 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 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 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 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
| 第 二 十 条 |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 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
||
| 第 十 五 条 |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前7 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5 日发出会议通知。 |
第 十 九 条 |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 的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 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电 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 收到会议通知。 |
| 第 十 六 条 |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 整的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
||
| 第 十 七 条 |
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 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 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 收到会议通知。 |
- 9 -
| 第 二 十 二 条 |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 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 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 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
第 二 十 一 条 |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 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 由参会委员签字。若采用通讯方式,则委员 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 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 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 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
|---|---|---|---|
| 新增 | 第 二 十 四 条 |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 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
| 新增 | 第 二 十 六 条 |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 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 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 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 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 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决结果。 |
|
| 新增 | 第 二 十 七 条 |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 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会议决议。决议经 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照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 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提名委员会决议作任 何修改或变更。 |
|
| 新增 | 第 三 十 三 条 |
公司须披露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 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及人员变动情况。 |
|
| 新增 | 第 三 十 四 条 |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委 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
|
| 新增 | 第 三 十 五 条 |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触 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 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 整改情况。 |
|
| 新增 | 第 三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 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
- 10 -
| 十 七 条 |
数。 | ||
|---|---|---|---|
| 新增 | 第 三 十 九 条 |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执行。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修订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 ||
|---|---|---|---|
| 条 款 |
内容 | 条 款 |
内容 |
| 第 一 条 |
为了制定好公司战略,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议事规则 |
第 一 条 |
为适应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需要,保证 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 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 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 专业机构。 |
| 新增 | 第 二 条 |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本议事规则”)。 |
|
| 第 二 条 |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非 常设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
第 三 条 |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非常 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重大战略性投资指基于公司发展的长 期目标,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产生长期且重 大的影响,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资本支出。 包括新产品开发、新生产技术或生产线的引 进、新领域的进入、并购收购、重大资产重 组、生产与营销能力的扩大等。 |
| 新增 | 第 四 条 |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 规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的,该项决议无效。 |
|
| 新增 | 第 五 条 |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 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
|
| 第 三 条 |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 事组成。 |
第 六 条 |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其中包括公司董事长和至少 1 名独立董 事。 |
- 11 -
| 新增 | 第 九 条 |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 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 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 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 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
|
|---|---|---|---|
| 新增 | 第 十 条 |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 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 规定的职权。 |
|
| 第 八 条 |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第 十 二 条 |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 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 新增 | 第 十 三 条 |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 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
|
| 新增 | 第 十 四 条 |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 论和审议。除上述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 |
- 12 -
| 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 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
|||
|---|---|---|---|
| 新增 | 第 十 五 条 |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
|
| 新增 | 第 十 六 条 |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 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 3 名以上董事 或战略委员会主任或 3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 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
|
| 第 十 一 条 |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 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 十 七 条 |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 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 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 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 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
| 第 十 二 条 |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纪要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 十 八 条 |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 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 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 人或 2 人以上 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 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 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 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
| 新增 | 第 十 九 条 |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 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
|
| 新增 | 第 |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 |
- 13 -
| 二 十 一 条 |
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 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 讯方式。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 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
|---|---|---|---|
| 第 十 一 条 |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至少提前 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 |
第 二 十 二 条 |
战略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5 日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采 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子邮 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 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 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 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 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
| 新增 | 第 二 十 五 条 |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或会签的方式。 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 的表决承担责任。 |
|
| 新增 | 第 二 十 六 条 |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 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 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 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 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
|
| 新增 | 第 二 十 七 条 |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 表决完成后,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 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 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 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 委员表决结果。 |
|
| 新增 | 第 二 十 八 |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 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 效。未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 |
- 14 -
| 条 | 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 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
||
|---|---|---|---|
| 第 十 六 条 |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 要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纪要和会议 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 存。 |
第 三 十 条 |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和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日期、地点、 方式及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 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
| 新增 | 第 三 十 一 条 |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 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限为10年。 |
|
| 新增 | 第 三 十 三 条 |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 战略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 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
|
| 新增 | 第 三 十 四 条 |
公司须披露战略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 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及人员变动情况。 |
|
| 新增 | 第 三 十 五 条 |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战 略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
|
| 新增 | 第 三 十 六 条 |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触 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 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 整改情况。 |
|
| 新增 | 第 三 十 七 条 |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
- 15 -
| 新增 | 第 三 十 八 条 |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 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 数。 |
|
|---|---|---|---|
| 新增 | 第 四 十 条 |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公司此前制定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
- 16 -
More from 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26
May 22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9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18
Investor Presentation
2026
May 7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24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r 24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8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7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6
Jan 28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Jan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