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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Jun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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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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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1 年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 业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 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非常设专门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重大战略性投资指基于公司发展的长期目标,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 产生长期且重大的影响,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的资本支出。包括新产品 开发、新生产技术或生产线的引进、新领域的进入、并购收购、重大资 产重组、生产与营销能力的扩大等。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公司董事 长和至少 1 名独立董事。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 选的情形;
(三)最近 3 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 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 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 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 少于规定人数的 2/3 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
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 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 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对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 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 目标、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 审议。除上述内容外,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 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公司 3 名以上董事或战略委员会主任或 3 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 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 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 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 1 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 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1/2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委员会委员需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应在不迟于会议表决前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符合本条要求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 托 2 人或 2 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或弃权)以及未 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人员等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但非委员董事对会 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 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 讯方式。若采用通讯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5 日通知全体委 员,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3 日通知全体委员,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 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 进行通知。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 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 作,应提前将相关的材料报战略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对董事会办 公室提交的材料认真审阅,做好会前的相关审查工作。
第五章 会议决议与记录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口头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或会签的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 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 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表决承担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 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 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委员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的,在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委员的表决票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 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 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委员表
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 宣布即形成战略委员会决议。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 效。未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 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送审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将会议有 关情况及时反馈给经理层,同时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将相关会议 纪要(含决议情况)复印件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会议 纪要报公司董事会。如果战略委员会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和补充说 明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纪要和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及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及召集人姓名;
(二)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决议情况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战略委员会过去 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披露战略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 成、专业背景及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战略委员会年度履 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触及深交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 整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 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此前制定 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