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Sending…
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28, 2021
54123_rns_2021-04-28_8b8c61ba-52f8-4700-817c-d37c9a02275f.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浙江交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指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可转换债券转股情况,公司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 ||
|---|---|---|---|
| 原《公司章程》 | 修订后《公司章程》 | ||
| 条款 | 内容 | 条款 | 内容 |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563.8998 万元 | 第六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7,569.2864 万元 |
| 第十九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普通股137,563.8998万股 | 第十九条 |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普通股137,569.2864 万股 |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因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三条 |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
- 1 -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 第九十四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第九十四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
| 第一〇七条 | 新增 | 第一〇七条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 第一二八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第一二八条 |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本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
| 第一三四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三四条 |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 2 -
More from Zhejiang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 Co.,Ltd.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26
May 22
Regulatory Filings
2026
May 19
Declaration of Voting Results & Voting Rights Announcements
2026
May 18
Investor Presentation
2026
May 7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24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6
Mar 24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8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Mar 17
Interim / Quarterly Report
2026
Jan 28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6
Jan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