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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Chint Electrics Co.,Ltd. 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2026

Apr 13,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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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xy Solicitation & Information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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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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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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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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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议程

一、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代表股份总数
二、介绍应邀到会的来宾
三、宣读《关于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提名》,并对提名进行举手表决
四、听取并审议公司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2 《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4 《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5 《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6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 《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8 《关于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事宜的议案》
9 《关于增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11 《关于制定<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2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13 《关于修订及制定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14 《关于修订于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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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五、股东逐项审议并填写表决票,股东及代理人若需质询,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进行发言

六、计票人、监票人和工作人员统计现场表决情况

七、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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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 会议召开方式:

1、为便于本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社会公众股东可以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4日。

(三)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1日14点00分。

(四)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五)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55号正泰启迪智电港A3栋一楼会议室。

(六) 见证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会议组织

(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二) 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次会议的会务事宜,并设立会议会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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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五) 本次现场会议设监票人和计票人,由本公司股东代表与律师担任;股东代表由本次股东会举手表决产生。

(六) 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和 2026 年 4 月 14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及代理人。

三、会议须知

(一) 股东会期间,全体出席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会议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

(三)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到达会场后,请在“股东登记册”上签到。股东签到时,应出示以下证件和文件: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个人股东亲自现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

3、股东会召开期间,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向会议会务组登记。股东不得无故中断会议议程要求发言。在议案审议过程中,股东及代理人临时要求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须举手向会议申请,并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股东及代理人发言应围绕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方案,简明扼要。非股东及代理人在会议期间未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无权发言。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提问。股东及代理人发言时,应先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议案表决开始后,会议将不再安排股东及代理人发言。

(四)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议案十四项,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其中议案一至六、十二及十四为特别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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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议案八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议案一至十、十二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五) 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代理人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代表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六) 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吸烟、大声喧哗,请将手机调整至振动或关闭状态,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表决方式说明

(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方式请阅《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及或有后续公告。参加现场会议的每位股东及代理人应在会议签到时向会议会务组领取表决票。

(二) 参加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领取表决票后,请务必填写好股东名称、持股数、在“股东(或代理人)签名”处签名,并且其表决票不得遗失或转送他人,否则该表决票作废,并按弃权票处理。在会议进入表决程序后进场的股东之投票为无效票。

(三)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及代理人对表决票上的审议内容,可以表示同意、反对及弃权,并在相应的表决处进行表决,不选、多选或涂改则该项表决视为弃权。

(四)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五)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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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六)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七) 投票结束后,在律师见证下,会议选举的计票人对现场表决票进行清点计票,并填写现场会议《议案表决汇总表》交会议主持人,主持人如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现场表决票数进行点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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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一

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电器”或“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深入推进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中国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或“中国境内”,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公司拟在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等有关监管机构提出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香港法律法规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将在符合《上市规则》、香港法律及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要取得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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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二

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上市地点

全部公开发行的H股(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三、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国际资本市场状况、境内外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及备案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为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144A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格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如适用);和/或(2)依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S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和/或(3)其他境外合格市场的发行。

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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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发行规模

在符合香港联交所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等监管规定(或获得豁免)的前提下,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拟发行的H股新股股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10%(行使超额配售权前),并授予整体协调人不超过上述发行的H股股数15%的超额配售权。如本议案获得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进行融资并增加注册资本的,则发行规模中的比例上限保持不变,数量上限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的资本需求、法律规定、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与承销商协商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公司实际发行的H股数量为准,并须在得到国家有关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六、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发行对象包括中国境外(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包含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及外国)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中国境内合格投资者及其他符合资格的投资者。具体发行对象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以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确定。

七、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结合发行时国际资本市场情况、香港股票市场情况、公司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及市场认购情况,按照国际惯例,根据订单需求和簿记的结果,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后,与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

八、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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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指定(或获香港联交所豁免)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中签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与国际配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或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中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可能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而设定“回拨”机制(如适用)。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最终确定的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并充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上市规则》的要求正式刊发招股说明书后,方可进行香港公开发售和国际配售,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具体发售方案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确定。

九、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由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

十、筹资成本分析

预计本次发行上市的筹资成本包括保荐人费用、承销费用、境内外律师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用、印刷商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首次上市费用、交易征费和经纪佣金、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与相关中介机构具体协商确定,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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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制裁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联席)公司秘书、财经公关、路演公司、收款银行、转移定价顾问(如需)、数据合规律师、背调机构、商标注册代理、ESG顾问、H股股份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选聘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聘任函或合同。

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尚需履行中国证监会备案程序以及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等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核准)后方可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按照前述监管机构的要求及国际资本市场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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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三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及/或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根据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及条件,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行或配售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公司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两地上市的公众公司。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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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四

关于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全球研发项目、建设及升级智能制造基地及工厂、拓宽海内外销售渠道、加强数字化建设;偿还银行贷款;补充日常经营所需的营运资金及其他一般公司用途。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过程中项目审批及投资进度、监管机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用途具体以公司正式刊发的H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版的披露内容为准。

具体发行规模确定后,如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少于项目的资金需求量,公司将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或者调整项目资金需求;如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超过项目资金需求量,超出部分将按照上市地监管机构或其他适用监管规则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途,并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及审议程序(如需)。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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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五

关于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的有效期拟为该等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如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与行使并完成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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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六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兼顾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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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七

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管理层与该单位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审计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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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八

关于办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降低公司运营风险,促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根据《公司法》、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第C.1.7条的要求及相关的境内外法律法规、行业惯例等,为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高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为办理上述投保事项,提请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董事长亦可转授权)全权办理董高责任险和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高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利益,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时,全体董事回避表决,直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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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九

关于增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按照境内外上市规则完善公司独立董事结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增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提名刘武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候选人具体简历请见附件,拟确定前述通常居于香港的独立董事的津贴为每年人民币10万元(不含税),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独立董事简历

刘武,男,1977年11月出生,美国范德堡大学管理学博士。曾任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与市场系系主任、领导力与创新中心主任及博士课程主任。现任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副主编,Journal of Applied Psychology、Personnel Psychology 和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Review 等管理学国际期刊编辑委员会成员,香港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管理与市场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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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十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法规的要求,拟确认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角色如下:

董事姓名 董事角色
南存辉 执行董事
朱信敏 非执行董事
陈国良 执行董事
陆川 非执行董事
南尔 执行董事
林贻明 执行董事
黄沈箭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亚民 独立非执行董事
彭淑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武 独立非执行董事

对上述董事角色的确认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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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十一

关于制定《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制定《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披露的《关于制定及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以及《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全文。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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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需要,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框架及原则下,共同或单独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等)的意见,并结合国际资本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H股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配售比例、基石投资和超额配售事宜、已发行股份转H股的相关安排、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在监管机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必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通告或文件。

二、起草、修改、签署、递交、批准及大量印刷和刊发招股说明书(中英文版本)(包括红鲱鱼国际配售通函、香港招股说明书及国际配售通函)、发售正式公告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批准盈利及现金流预测事宜,并作出营运资金充分性的确认;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等有关规定进行非香港公司注册;根据《商标条例》(香港法例第559章)及相关要求,注册有关商标;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等有关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及其他境内外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通过及签署公司向保荐人出具的各项确认函、承诺函、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决定相关费用、发布正式通告;批准批量印刷招股说明书、有关发售通函(如适用);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以及在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等;批准通过香港联交所的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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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呈交系统(E-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批准境内外申请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以及/或者香港证监会出具承诺、声明、确认以及授权,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它相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全权处理将本次发行上市方案报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审批并按其最终批复办理具体操作事宜和签署相关文件;批准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

三、起草、修改、签署、执行、中止、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招股文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香港承销协议和国际承销协议、合规顾问协议、上市前投资协议(如有)、新股发行电子化平台(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FINI))协议、定价协议、股份过户协议、关连交易(包括持续关连交易)协议、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服务合同、高级管理人员聘用协议、基石投资者协议(如有)、委任公司秘书协议、委任企业服务公司聘用协议(如有)、收款银行协议、其他中介机构聘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制裁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关、背调机构、商标注册代理、ESG顾问聘用协议等)、其他需要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或香港证监会出具的承诺、确认、授权以及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重要合同、协议、承诺、契据、函件文本或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聘请、委任保荐人、整体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制裁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关、背调机构、商标注册代理、ESG顾问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批准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

四、起草、修改、签署、执行、批准以及向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公司注册处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反馈回复、材料及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过程稿)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招股说明书、注册非香港公司、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有关公司ESS账户申请等),签署、修改、执行、完成、提交、批准须向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所有必要性文件(包括任何过程稿)及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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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起草、修改、签署并向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招股说明书、专家报告/专家意见、诉讼确认函及背对背确认函及不时修订的版本(如有),并确认该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起草、修改、批准、签署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秘书之间的服务合同或类似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以及出具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声明与承诺,并作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及事项。同意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在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过程中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上述文件进行不时的修订。

五、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至四条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以下简称“A1表格”)等申请文件的形式与内容,代表公司批准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适时向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根据《上市规则》等规则和指引的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及上述文件的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信息及支付不可退还的首次上市费用,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等申请文件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并于提交A1表格时:

(一)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A1表格中的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A1表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并确认在未获香港联交所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会变更或撤销该承诺:

1、在公司申请H股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的一切要求,并谨此确认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且已经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遵守《上市规则》及指引材料的所有适用规定;

2、在公司申请H股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确保公司或代表公司递交给香港联交所的信息在重大方面准确且完整并没有误导或欺骗;并在此确认,申请表格及所有递交文件内的信息在重大方面准确且完整并没有误导或欺骗;

3、在公司申请H股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如出现任何变化会令申请表格或随表格递交的上市文件草稿所载信息或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的任何信息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或产生误导或欺骗,公司会在可行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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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

4、在公司H股股份交易开始前,向香港联交所呈交《上市规则》第9.11(37)款要求的声明(《上市规则》附录五F表格);

5、按照《上市规则》第9.11(35)条至第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向香港联交所提交文件;

6、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刊发和通讯方面的程序及格式要求。

(二)代表公司按照A1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香港法例第571V章)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在未征得香港联交所事先书面批准前,该授权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改变或撤销,且香港联交所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该等批准)香港联交所代表公司在公司向其递交时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1、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2)条,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含A1表格);

2、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7(3)条,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股东通函或其他文件(如公司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以及

3、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第2条所述授权所需的文件。

公司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的上述文件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不时要求的方式和数量提供。此外,公司承诺其将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要求签署一切文件以促使香港联交所完成上述授权。

公司特此确认并同意,就公司顾问及代理就有关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递交的材料及文件,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有权不受限制地访问相关资料及文件,且基于该方式,香港联交所特此被视为已经妥为履行其代表公司向香港证监会适时呈交和存档的义务。

除非事先获得香港联交所的书面批准,否则公司于此条下给予香港联交所的授权不可被改变或撤销。

六、批准、签署、递交上市申请及香港联交所要求公司签署的其他为本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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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上市目的所需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批准、签署及核证招股说明书验证笔记及责任书等文件;批准公司签署对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授权保荐人就本次发行H股及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及上市相关的文件;代表公司回应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的问题或事项以及提供有关监管机构所要求的文件,并与保荐人在此等事宜上沟通与合作;授权保荐人及律师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交A1表格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文件以及授权保荐人及律师代表公司与有关监管机构就本次发行上市联络和沟通以及作出任何所需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与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就其对于本次发行上市提出的问题与事项作出沟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A.05条的规定向保荐人提供该条项下上市发行人须向保荐人提供的协助,以便保荐人实行其职责;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H股及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与本次发行H股及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所有行为及事项)。

七、对于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内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境内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不时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草案及其他公司治理文件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八、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与建议及发行情况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及其它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对章程及制度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就公司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和公司章程变更等事项向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等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手续,并根据境内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股票登记事宜。

九、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有关批准文件,对公司股东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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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并组织具体实施。

十、批准将本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及公司秘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和任何其他监管机关,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

十一、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审批进度、监管机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如适用)等)。

十二、根据《上市规则》附录十四相关守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并参考行业水平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含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责任险”),办理责任险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责任人员、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责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的事宜。

十三、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的规定,委任两名授权代表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十四、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H股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以及遵守和办理《上市规则》项下所要求的事宜。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H股及未上市股份登记事宜。

十五、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十六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包括在香港设立主要营业地址,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及向香港商业登记署申请商业登记证;代表公司签署非香港公司注册事宜之有关表格及文件,并授权公司香港法律顾问、公司秘书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同意缴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依据香港《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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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

十六、全权办理、处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其他事务。

十七、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人士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上述授权应包括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可能酌情认为合适时,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的权利、签署任何有关的文件以及向任何相关部门进行申请的权利。股东会对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的授权期限为股东会审议批准上述授权之日起24个月。如果公司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或核准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成日与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孰晚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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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十三

关于修订及制定于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法》《管理试行办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拟制定于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内部治理制度,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制定及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草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全文。

上述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自公司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且现行相关公司制度即同时废止。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相关公司制度将继续适用。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并结合《公司章程(草案)》的修订情况,对经审议通过的该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修改,并新增部分公司制度。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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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议案十四

关于修订于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法》《管理试行办法》及《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修订于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具体内容请见公司于2026年4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制定及修订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公告》以及《公司章程(草案)》《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全文。

《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公开发行的H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且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即同时废止。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将继续适用。

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境内外政府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上市实际情况等,对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上述章程文件及议事规则文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毕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及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核准、备案及登记等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