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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Chint Electrics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Jul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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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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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正泰电器 编号:临 2015-033 债券简称:11 正泰债

股票代码:601877 债券代码:122086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2015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7 月 20 日

由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发行人”)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发行的浙江 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7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7 月 20 日至 2015 年 7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 2011 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 1、 发行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 2、 债券名称: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 3、 债券简称及代码:11 正泰债(122086)

  • 4、 债券总额: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公司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对有效申报回售 的“11 正泰债”公司债券实施回售。回售实施完毕后,上市并交易的债券总额为人 民币 1,393,999,000 元。

  • 5、 债券期限:本次债券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和投资者回 售选择权。

  • 6、 债券利率:本次债券票面年利率为 6.05%。

  • 7、 起息日:2011 年 7 月 20 日。

  • 8、 付息日:2012 年至 2016 年间每年的 7 月 20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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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 到期日:本次债券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 5 年。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债券发行首日后 3 年。

  • 10、 还本付息的方式: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 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 11、 担保方式:本次债券由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 12、 上市时间与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1 年 8 月 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13、 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 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在 2012 年的跟踪评级中,该评级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 用等级调升至 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维持 AA+。在 2013 年的跟踪评级中,该评 级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维持 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维持 AA+。在 2014 年的跟踪评级中,该评级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维持 AA+,本期债券信用评 级维持 AA+。在 2015 年的跟踪评级中,该评级公司将发行人的主体信用评级维持 AA+,本期债券信用评级维持 AA+。

  • 14、 公司已于 2014 年 7 月 21 日支付了上一计息年度(2013 年 7 月 20 日至 2014 年 7 月 19 日)的利息。

二、 本次债券本期付息方案

根据《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 票面利率为 6.05%,每手“11 正泰债”(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50 元(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 1、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7 月 17 日

  • 2、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7 月 20 日

四、 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7 月 1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 正泰债”公司 债券的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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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次付息方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 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 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 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 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 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 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 对于持有“11正泰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 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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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QFII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 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QFII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正泰债”付息兑付事宜之QFII 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 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联系人处,签章后的原件寄送至本公司联系人处。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QFII所得税。如QFII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 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QFII 自行承担。

七、 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 发行人

名称: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正泰工业园区正泰路 1 号 联系人: 王国荣、潘浩 电话: 0577-62877777 传真: 0577-62763701

2、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上市推荐人 名称: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室 项目主办人: 瞿伟、张士利 项目经办人: 秦迅阳、姜集闯、黄著文、徐光兵 电话: 0571-87925018、0571-87130321 传真: 0571-87828004

3、 联席主承销商

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项目主办人: 叶可、张建华 项目经办人: 蒋薇、王睿智 电话: 021-3867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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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38670428

4、 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6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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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1 正泰债”付息兑付事宜之 QFII 情况表

中文 英文
在其居住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
在其居住国(地区)地址
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后持债张数(张)
债券利息(税前,人民币元)
债券利息所得应纳税款(人民币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盖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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