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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BENLI TECHNOLOGY CO,LTD. — Director's Dealing 2021
Aug 3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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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rector's De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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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郑重承诺: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
2、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技 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 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承诺人:
果政杰一名ママママー
$20046$ $6720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共同实际控 制人, 郑重承诺: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
2、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干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事项,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若低于发行价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技 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 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人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刘翠容立一章字
$2000$ # $6030$ H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发起人股东 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郑重承诺: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 股份。
2、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干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 务变更、离职而免除履行义务。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若低于发行价的, 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技 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 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
陈建军 2489 顾海宁
$20046$ $670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企业/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发起 人股东, 郑重承诺:
1、本企业/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企业/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 减持相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3、若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 有: 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 本企业/本人将向 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異名 $\frac{2}{0}$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020$ # $6730$ $\Box$
承诺人:
蒋华江 イタムハ
$20046$ b $501$
蔡继平。参信生争
$2000# 67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持有股份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 份, 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 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州 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本立科技上市后6个月内如本立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4、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若低于发行价的, 则本人减持价格与发行价之间的差额由本立科技 在现金分红时从分配当年及以后年度的现金分红中予以先行扣除,且扣除的现金 分红归本立科技所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 承诺在原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则本人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7、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8、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特此承诺。
签名:
孙勇一们
700年 6月30日
签名:
潘朝阳 立象女的アパ
$20046$ $6700$
签名:
潘凯宏 等新元
$200466708$
签名:
盛志均 蓝金钩
2020年 6月30日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持有股份的 监事,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 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 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 25%: 离任后6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 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规定。
3、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人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4、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5、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 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 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特此承诺。
签名:
吴小成系小众
$20046$ $6730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持有股份的 监事,承诺如下: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 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 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州 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总数的 25%: 离任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 任职期内和原任职期满后六个月内, 仍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相 关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人将按相 关要求执行。
5、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 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特此承诺。
签名:
钱沛良 多多个名女
$2000 # \; b \; B$ 0 $\; B$
签名:
徐鑫铨 徐东苑
$2000$ # $6030$ =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股东,郑重 承诺:
1、本人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 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 份。
2、本人在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合伙份额,自本立科 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对外转让,只能向杭州 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转让。
3、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有: 若 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特此承诺。
项修贵(签字):分子
2020年 6月30日
蒋景文(签字): 蒋景文
$2004670$
王佳佳(签字): 一九个人
2020年 6月30日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本企业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股东, 郑重承诺:
1、本人/本企业自本立科技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立科技股份,也不由本立科技回购本人/本企业在本立科技上市之前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本立科技股份。
2、若本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本立科技所 有: 若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本立科技造成损失的, 本人/本企业将向 本立科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王远音(签字): 一个人名
$2020 + b$ $530$
刘国平(签字): 241到午
2020年 6月30日
承诺人:
俞庆祥(签字), hu ][2]
$2004 \text{ K}$ b $300$
赵一顺 (签字); 2001
2020年 6月30日
张敏芳 (签字) ; 不
$20046$ $65300$
陈倩(签字): $\frac{\beta f(\vec{\hat{A}})}{\sqrt{\hat{A}}}$
$2000 + b + 300$
》
夏 翔 (签字)(:◇
$200* b700$
承诺人:
| 宁波元橙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盖章) |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2020#$ $65\%$
CONTRACTOR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本人/本企业作为持有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立科技") 5%以上股份的股东,现就上市后持有及减持本立科技股票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本人/本企业在持有本立科技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本立科技股 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立科技股票的发行价。在实施减持时,如本人/本企业 仍为本立科技持股5%以上的股东,本人/本企业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本立 科技,并积极配合本立科技的信息披露工作。若本立科技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讲行相应调整:
3、本人/本企业减持本立科技股票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违规操作收益将归本立科技所有。如本 人/本企业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本立科技,则本立科技有权扣留应付本人/本企 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人/本企业应上交本立科技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特此承诺。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确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的措施,本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讲一步推讲新股发行体 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启动和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 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 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 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 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 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在 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 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 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具 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 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 承诺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 件的, 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39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 按以下顺序实施:
1、公司回购
(1)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 过, 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 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 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 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 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墓集 资金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42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如 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4) 公司如果未能按照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造成投资者相关损 失的, 则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控股股东增持
(1) 公司回购股份后, 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启动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2)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时,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 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且不超过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 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② 控股股东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 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1页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3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
④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的公司股票, 增 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3) 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则公司自股价稳定方案 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3个月届满后扣减对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直至累计 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资金数额,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 如因 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资者损失的,控股股东将依法赔偿公司、 投资者损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后, 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2)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和 /或现金分红总额的 20%,但十二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 人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和/或现金分红的 50%。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增持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 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 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则公司应 依照本预案的规定, 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工作,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计划后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 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份及其他 措施稳定股价:
$41$
(4)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5)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则公司自股 价稳定方案公告或应当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届满后扣减相关当事人至少每月薪酬 的 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 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 资金数额, 该等扣减金额归公司所有; 如因其未履行股份增持义务造成公司、投 资者损失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赔偿公司及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 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日内实施完毕:
(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 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 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提示性公告,并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形成具体增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
(2) 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起次 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个月内实施完毕。

42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在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 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均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 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 整,下同),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以外,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根据制定的 《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措施。
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 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 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 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 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 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③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 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 4公司连续12个月内回购股份比例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2%, 如 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5、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 回购股份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回购应在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次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 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 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则公司应依 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增持工作, 但如启动条件在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 计划后 3 个月内再次发生的, 则免除上述人员的增持义务, 公司直接采取回购股 份及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7、公司对于未来新聘的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或直接或间接获取现金分红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相关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8、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 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 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或者重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 司股票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 及承诺履行完毕, 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 施后,若出现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9、公司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需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现 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 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导致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 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 则本人启动增持股份。
3、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人在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公司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本人增持股份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本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 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日不超 过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总额: ②本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 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 2%, 如上述第1①项与本项 冲突的, 按照本项执行: 3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 4)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增持的公司股 票, 增持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 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5、公司董事会将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 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提示性公告, 并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 成具体增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人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 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个月内实施完毕。
4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 案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果政杰之义文文
$700^{\circ}$ # 6 A/0 A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遵守公司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在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取薪酬和/或 直接或间接现金分红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遵守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稳定股价预案》。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 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 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 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下同), 导致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 增持股份后,如果公司股票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 则本人增持股份。
3、当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的条件后,本人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议案时将对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本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个人上年度在公司领 取的税后薪酬和/或现金分红总额的 20%, 但十二个月内合计不超过该本人个人 上年度在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和/或现金分红的 50%。本人增持股份的价格 原则上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人增持股票完成后六个月内 将不出售所增持的公司股票, 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增持公 司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行为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董事会将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条件触发之 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提示性公告,并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形 成具体增持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增持计划。本人将在增持计划公告作出之日 起次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个月内实施完毕。
| 吴政杰 シンマス | 陈建军 小少 | 顾海宁 |
|---|---|---|
| 孙勇一 |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书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本次发行作出承诺如下:
1、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 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 购回程序, 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因 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 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立科技")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特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保证本立科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 行的情形。
2、如本立科技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 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本人承诺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若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或存在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 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 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
吴政杰 元汉文文
刘翠容 云小 夏 号
7070年 6月 30日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 的相关规定,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摊薄即期 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承诺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后,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要求, 慕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 专户专储, 专款专用, 严格 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各个环节, 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2、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 为了应对公 司快速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 公司将继续加大研发投入 和技术储备,加强自身核心技术的开发和积累。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会进一 步增强公司研发能力, 保持公司的技术领先优势, 提高技术创新水平, 为提升公 司经营业绩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3、积极实施募投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 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有利于提高 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 在募集资金到位 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4、积极提升公司竞争力和盈利水平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 努力实现收
56
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 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以维护公 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在制定具体分 配方案时广泛听取独立董事、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 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善、优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特此承诺。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涉及的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项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 时,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
特此承诺。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签署页)
承诺人:
果政杰 与设克,
2020年 6月20 日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规定,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贯彻执行上述规定和文件精神, 公司全体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 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 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将严格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 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 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 致使投资者在证 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61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书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承 诺如下:
1、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2、若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对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书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立科技")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就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修订的,本人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请调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按照修订后的政策严格执行。
2、本人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 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利润分配 政策的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
果政杰 字边点.
$7000$ # $6020$ E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
承诺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要求,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作出以下承诺:
1、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 公司董事会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 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交易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发现金股利、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新股及其派生股份,且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1)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 关工作。
(2) 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 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立科技")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 的意见》等有关要求,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敦促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 有权部门作出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 5 个交易日内启动与 股份回购有关的程序,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A股新股,具体的股份回购 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立科技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 司内部审批程序和外部审批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 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有利润分配、 送配股份、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 回购的股份包括本次公开发行的 全部 A 股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上述股票发行价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3、若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 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 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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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因信息 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的签署页)
承诺人:
吴政杰 之功系、
$700*$ 6月30日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 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承诺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有 关要求, 现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部 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 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 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 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 如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或领取薪酬的, 则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暂时扣留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或薪酬,直至 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因 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承诺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全体监事签名:
吴小成 美小成 钱油良 多元名左 徐鑫铨 徐鑫铨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吴政杰 多加克、顾海宁(凡道) 孙勇的异
$70046508$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郑重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制度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不 要求公司为本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讳法讳规担保。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 行, 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依法签订协议,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 东利益,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作为公司的股东,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切实 遵守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相应的回避程序。
4、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 如未能履行承诺的, 则本人同时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 在股 东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 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 (4)造成投资者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 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期 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 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 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的签署页)
吴政杰 元功系、
刘翠容 刘翼参
$2004 67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股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本人/本企业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持 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本人/本企业承诺减少和规范与股份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本企业及 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股份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 将依 照市场规则,本着一般商业原则,通过签订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 《公司章程》、《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程 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本企业及本人/ 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 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本企业在股份公司中的地位,为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 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股份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以上股东关于减少和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的签署页)
5%以上股东签名:
| 次文 吴政杰 |
|---|
| Murd 陈建军 |
| 62180 顾海宁 |
| 蒋华江 |
| 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
A 380702005221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一双个
$70046$ $670$ $\Box$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 郑重承诺:
如果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对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未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进 行补缴, 或者公司被要求支付滞纳金或因此受到处罚的, 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 的金额无偿代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罚款、滞纳金等费用,公司无需支付上述任 何费用。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 险及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的签字页)
承诺人:
吴政杰 多路系
2020年6月30日
$\overline{\phantom{a}}$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通过浙江本立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现就上述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做出如 下补充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将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的签署页)
承诺人:
浙江本立科技般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006186
$700*$ $6530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通过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现就 上述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本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用于承扣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 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外, 自动延长至其完全 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 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果政杰 之名系、
$200*b+30H$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人/本企业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 以上股东, 已通过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 现 就上述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 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本人/本企业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 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锁 定期除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 形外, 自动延长至其完全消除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 日。
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 承相相应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 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5%以上股东签名:
吴政杰 号设计, 顾海宁 蒋华江 -杭州少思投资合伙企业文有限合 执行事务合伙人: 05221
2020年 6月30日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未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已通过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做出相关公开承诺, 现就上述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做出如下补充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
2、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所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在获得所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所得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人将 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公司有权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 薪资或津贴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 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页无正文, 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 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函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全体监事签名:
吴小成系小队
钱沛良 多个人名子 徐鑫铨 记录名记税
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2000 + b + 30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郑重承诺: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的业务及活动;
2、本人愿意促使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直接或通过其他任何方式间接 从事构成与公司业务有同业竞争的经营活动:
3、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公司构成 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 的权益: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或委派 人员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未来如有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相关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将介绍给公司: 对公司已讲行建设或拟投资兴建的项目,本人将在投资方向与项目选择上避免与 公司相同或相似:
5、如未来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拟进行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经营业务, 本 人将行使否决权, 避免其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 以维护公司的利益:
6、本人将切实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承诺, 如未能履行承诺的, 则本人同时 采取或接受以下措施: (1) 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2) 在股东 大会及证券监管部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停止 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如有)、领取薪酬(如有):(4)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 法赔偿损失: (5) 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6)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 其他措施。
7、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期 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8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 业竞争的承诺的签字页)
承诺人:
果政杰 多公系、
$2004670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相关承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立科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承诺:
如因本保荐机构为本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承诺
本所作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 就本所出具的审计 报告及相关文件, 郑重承诺如下:
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承诺仅供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用,并不适用于其他目的,且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书
鉴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公司 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承诺如下:
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刖 负责人: 顾功耘
| 经办律师: | 波 李 |
|---|---|
| 经办律师: | ゖ 张灵芝 |
经办律师: $(15$ 璐
$2020 + b + 301$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邮编:200120
电 话: (86) 21-20511000; 传真: (86) 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为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出具的文件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
鉴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作为公司改制时聘请的评估机构, 承诺如下: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阅读了浙江本立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由本机构出具的坤元评报(2015)246号资产评估报告,确 认本机构出具的坤元评报(2015)246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鉴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 拟向社会 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 市"), 现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 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一) 本公司现有股东共有20名, 其中18名自然人股东和2名合伙企业股 东,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 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所有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本公司不存在法 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 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