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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 ONE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Apr 2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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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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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訊觀測站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3029 零壹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4/04/29 發言時間 08:53:13
發言人 金可玫 發言人職稱 財務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26565656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符合條款 11 事實發生日 104/04/28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8
2.發行期間: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或核准)後一年內發行。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一、以公司認股基準日前到職之正式編制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得認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
、職級、工作績效及整體貢獻等,由董事長核訂後,
提報董事會同意。
二、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
,且加計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
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發行總額為1,000單位。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為1,000股。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數為1,000,000股。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一、認股價格:以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一)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六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
或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存續期
間屆滿後,尚未行使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視同放棄,認股權人不得再
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二)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
以外可依下列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屆滿2年 30%
屆滿3年 60%
屆滿4年 100%
(三)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委任契
約或工作規則等事由時,本公司有權就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及
已具行使權而尚未行使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因故無法於本公司繼續任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
方式處理:
(一)離職(含自願離職、資遣、開除):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
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
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
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喪失一切權利義務。
(二)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
被授予認股權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
程屆滿得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三個月內行使之,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三)留職停薪:
凡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
職停薪起始日起三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
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
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
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
延,並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四)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
股權,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者: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
於離職時,可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
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
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
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權比例之限
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
(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
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六)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本公司之關係企業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條
第四項第一款自願離職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
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
受轉任之影響。
(七)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
項第二款所規定之權利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
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事後報請董事會追認同意之。
(八)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
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註銷,其額度不再發行。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方式交付。
9.認股價格之調整:詳見發行辦法。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本公司所交付之認股權憑證,每年度於以下期間不得行使認股權,其餘期間
得依本辦法規定行使權利,填具認股請求書,向本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提出
認股申請:
(一)股東會法定停止過戶日前七個營業日起至股東會當日止。
(二)當年度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
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至少
前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
(三)其他依事實發生之法定停止過戶期間。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
行。認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而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
棄其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其認股購之股數登載於本公司股
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四、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係採先發行新股後辦理變更登記
方式,將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額變更登記一次。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本公司認股權行使後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
普通股股票相同。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本公司本次所發行之員工認股
權憑證共可認購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000,000股,其對原有普通股股東股權可能
稀釋比率約為1.05%,稀釋效果尚屬有限。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及其交易所產生之稅賦,除本辦法另有規定
外,均按當時中華民國之稅法規定辦理。
二、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除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外
,不得洩露被授予之認股權憑證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視同本
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違反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公司有權將尚未
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辦理。
三、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換發
股票等事宜之相關作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四、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
經主管機關申報後生效,發行前修改時亦同。於主管機關審核過程中,如因
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應修正本辦法時,授權董事長先行修正,並於嗣後董事
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五、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以上資料均由各公司依發言當時所屬市場別之規定申報後,由本系統對外公佈,資料如有虛偽不實,均由該公司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