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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 ONE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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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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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 間: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上午9時 -
地 點:台北市內湖區瑞光路513巷35號6樓 -
出 席:親自出席及代理出席股東所代表股份總數合計86,814,813股(含以 電子方式出席3,276,297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23,309,212股之70.40%。
出席董事:林嘉勲先生、姜有謨先生、亞洲世界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
植基先生、陳睿緒先生、吳銘雄先生、林銘遠先生及林健正先生。
出席監察人:凱衛資訊 ( 股 ) 公司代表人:曾正哲先生、林煜基先生及羅志承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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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宣佈開會:(出席股東及股東委託人代表股份總數已達法定股數,依法宣佈 開會)
二、主席致詞:略
三、報告事項
第一案:本公司 107 年度營業報告書,敬請 鑒察。
說 明: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
第二案:監察人審查 107 年度決算表冊報告,敬請 鑒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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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本公司107年度財務決算表冊經監察人審查完竣,提出查核報告書, 請參閱次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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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案:本公司 107 年度員工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分配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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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說 明:( )依公司章程第十九條規定。 -
(
二)本公司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董事會決議擬由107年度獲利狀況$335,614,135元中,配發董監酬勞$6,712,283元,占獲利狀況2%; 員工酬勞$13,424,565元,占獲利狀況4%。
四、承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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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107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提請 承認。 -
說 明:本公司107年度財務報表等表冊,業經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及 本公司監察人查核完畢,認為尚無不合,並出具書面查核報告。 一、營業報告書: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一。 -
二、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107年度財務報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二。 -
決 議:本議案之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86,814,813權;贊成 權數(含電子投票) 85,071,097權,反對權數(含電子投票) 3,358權,無 效權數0權,棄權及未投票權數(含電子投票) 1,740,358權。贊成權數 占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97.99%,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第二案 董事會 提 案 由:107年度盈餘分配案,提請 承認。 -
說 明:一、107年度盈餘分配如下表,業經108年2月27日董事會通過在 案,並經本公司全體監察人查核完竣後提請股東會承認。 -
二、分配後以107年12月31日股東權益設算本公司每股淨值為16.50元。 -
三、本次現金股利按分配比例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分配未滿 一元之畸零款合計數,列入公司之其他收入。現金股利之除息基 準日及配發等相關事宜,俟本案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訂定之。 -
四、本公司於除息基準日之流通在外總股數有所變動時,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按除息基準日實際流通在外總股數,調整配息比 率,並授權董事長處理後續相關事宜。 -
五、107年度盈餘分配表,請參閱次頁。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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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 議:本議案之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 86,814,813 權;贊成 權數 ( 含電子投票 ) 85,248,088 權,反對權數 ( 含電子投票 ) 3,367 權,無 效權數 0 權,棄權及未投票權數 ( 含電子投票 ) 1,563,358 權。贊成權數 占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 98.19% ,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 4 -
五、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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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 董事會 提 -
案 由:討論修正「公司章程」案,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及治理需求,擬修正本公司「公司章程」。 -
二、茲擬具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三。 -
決 議:本議案之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86,814,813權;贊成 權數(含電子投票) 85,247,047權,反對權數(含電子投票) 3,401權,無 效權數0權,棄權及未投票權數(含電子投票) 1,564,365權。贊成權數 占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98.19%,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二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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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討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案,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及營運管理需要,擬修正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 處理程序」。
二、茲擬具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四。
決 議:本議案之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86,814,813權;贊成 權數(含電子投票) 85,248,043權,反對權數(含電子投票) 3,395權,無 效權數0權,棄權及未投票權數(含電子投票) 1,563,375權。贊成權數 占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98.19%,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第三案董事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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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討論修正「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案,提請 核議。 -
說 明:一、配合法令修正及明年設置審計委員會,擬修正本公司「董事及監 察人選舉辦法」。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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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擬具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閱本手冊附件五。 -
決 議:本議案之票決結果,表決時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86,814,813權;贊成 權數(含電子投票) 85,248,043權,反對權數(含電子投票) 3,407權,無 效權數0權,棄權及未投票權數(含電子投票) 1,563,363權。贊成權數 占出席股份總表決權數98.19%,本案照原案表決通過。
六、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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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散 會。 -
6 -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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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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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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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一 條: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定為「Zero OneTechnology Co.,Ltd. 」。 |
第 一 條:本公司依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配合法令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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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及生產~~~~ 機構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總公司 |
第 三 條:本公司設總公司及生產機構於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
依事實需要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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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伍億元(含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壹億元),分為壹億伍仟萬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前項資本總額股份總數,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普通股或特別股。 |
第五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伍億元~~正(~~含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壹億元~~整)~~,分為壹億伍仟萬股,~~均為普通股,~~每股新台幣壹拾元~~正,其中未發行股份~~~~ 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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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之一:本公司特別股之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發行條件如下:一、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除依法繳納稅捐外,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並依法令規定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再依章程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二、特別股股息以年率百分之八為上限,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股息得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
增列 |
依事實需要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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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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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公司對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本公司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特別股股息,本公司得決議不分派特別股股息,特別股股東不得異議。如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累積型,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四、特別股股東除領取本項第二款所定之股息外,如所發行之特別股為非參與型,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資本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五、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優先認股權。六、特別股股東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本公司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均次於一般債權人,但以不超過分派當時已發行流通在外特別股股份按發行價格計算之數額為限。七、特別股股東有表決權及選舉權,特別股股東於普通股股東會有與普通股股東相同之表決權及選舉權,亦有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之權利。於特別股股東會或涉及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八、本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如為可轉換特別股,自發行之日起算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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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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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內不得轉換。其得轉換之期間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條件中訂定。可轉換特別股之股東得根據發行條件申請部分或全部將其持有之特別股依壹股特別股轉換為壹股普通股之比例轉換(轉換比例為1:1)。可轉換特別股轉換成普通股後,其權利義務與普通股相同。特別股轉換年度股息之發放,則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與全年度日數之比例計算,惟於各年度分派股息除權(息)基準日前轉換成普通股者,不得參與分派當年度之特別股股息及之後年度之股利發放,但得參與當年度普通股盈餘及資本公積之分派。九、特別股屬無到期日,特別股股東無要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但本公司得於發行屆滿五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及相關發行辦法以現金收回、發行新股強制轉換或其他法令許可之方式,收回全部或一部之特別股。未收回之特別股,仍延續本條各種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至本公司收回為止。於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本公司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十、特別股及所轉換之普通股,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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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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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董事會視公司及市場狀況等,辦理上市事宜。特別股之名稱、發行日期、具體發行條件及其他相關事宜,授權董事會於實際發行時,視資本市場狀況及投資人認購意願,依本公司章程及相關法令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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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公司有關股務事項之處理;除法令及證券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第 六 條:本公司有關股務事項之處理;悉依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
增列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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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本公司股份得免印製股票,倘本公司印製股票時,應均為記名股票,前述作業應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及發行之。 |
第 七 條:本公司股票概為記名式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亦得採合併印製或免印製股票,並應洽證券集中保管機構保管、登錄。 |
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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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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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保管、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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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七~九人、監察人二~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
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五~七人、監察人二~三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連選得連任。 |
配合明年董事選舉將採候選人提名制及設置審計委員會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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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就上述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三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會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置 |
第十三條之一:本公司就上述董事名額中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ㄧ,其選任方式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有關獨立董事之專業資格、持股、兼職限制、提名與選任方式及其他遵循事項,依證券主管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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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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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由審計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之成員負責執行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暨本章程規定監察人之職權。監察人制度於審計委員會依法成立之日廢除之。已當選之監察人,其任期至本公司審計委員會成立之日止。 |
機關之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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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之二: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置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董事會制定之。 |
第十三條之二:本公司董事會得因業務運作之需要,設置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 |
增列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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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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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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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15%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
第十九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15%分派員工酬勞及應以不超過當年度獲利狀況之3%分派董事及監察人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前項所稱之當年度獲利狀況係指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前之利益。員工酬勞及董事、監察人酬勞之分派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其發放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
配合法令增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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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及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如 |
第十九條之一:本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歷年累積虧損,次提10%為法定盈餘公積並依法令及所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後,其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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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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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分派特別股股息後之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前項擬具分派之盈餘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並報告股東會。公司無虧損者,得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發放現金,並報告股東會。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資金需求,考量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及對股東權益報酬率之影響,本公司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發放之。 |
餘額再加計以前年度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分派之。本公司股利政策採用剩餘股利政策,依公司未來資本預算規劃及營運資金需求,考量對每股盈餘稀釋程度及對股東權益報酬率之影響,本公司現金股利分派之比例不低於股利總額之百分之十發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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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一次至第二十二次….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六月八日。第二十六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八年六月十三日。 |
第廿一條:本章程訂立於民國六十九年六月九日。第一次至第二十二次….略。第二十三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第二十四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二十五次修正於中華民國一O五年六月八日。 |
增列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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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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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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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資產範圍一至四:略。五、使用權資產。六、衍生性商品。七、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八、其他重要資產。 |
第三條:資產範圍一至四:略。五、衍生性商品。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七、其他重要資產。 |
配合法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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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與有價證券額度本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及其使用權資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二及三:略。 |
第四條:投資非供營業用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本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訂定如下: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淨值的百分之十。二及三:略。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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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第五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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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略。 |
第六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其~~~~ 他固定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略。 |
配合法令修正及事實需要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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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處負責執行。四、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至(六):略。 |
(二)取得或處分~~其他固定資~~~~ 產,~~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元( 含)以下者,應依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後,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他固定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管理處負責執行。四、不動產或~~其他固定資產~~估價報告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 他固定資產,~~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機器設備外,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先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至(六):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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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一、略。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 |
第七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一、略。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 |
依事實需要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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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上述項目之有價證券買賣,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 |
序(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買賣:~~1.~~~~ 屬於併購案件之套利交~~~~ 易,其金額在新台幣伍仟~~~~ 萬(~~~~含)~~~~以下者;~~~~2.~~~~ 屬於低於賣回價可轉換公~~~~ 司債之買賣,其單一標的~~~~ 金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含)~~~~ 以下者;~~~~3.~~~~ 購買或初次認購金控公司~~~~ 發行之特別股,單一標的~~~~ 金額新台幣伍仟萬元(~~~~含)~~~~ 以內者,由董事長核可;~~~~ 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 元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後~~~~ 始得為之。~~~~4.~~~~ 非屬上述項目之有價證券~~~~ 買賣,其金額在新台幣壹~~~~ 仟萬元(~~~~含)~~~~以下者;~~~~ 由董事長核可;其買賣金~~~~ 額超過上述各款規定者,~~~~ 另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 為之。~~( 二)取得或處分非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之有價證券,應考量其每股淨值、技術與獲利能力、未來發展潛力、市場利率、債券票面利率及債務人債信等,並參考當時最近之成交價格議定之。~~1.~~~~ 屬於初次發行認購可轉換公~~~~ 司債之買賣(~~~~信用評等良好~~~~ 或有擔保之標的)~~~~,其金額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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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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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其金額超過新台幣伍仟萬元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三至四:略。 |
~~新台幣伍仟萬(~~~~含)~~~~以下者,由~~~~ 董事長核可;其金額超過新~~~~ 台幣伍仟萬元者,須提董事~~~~ 會通過後始得為之。~~~~2.~~~~ 固定收益型之商品(~~~~債券基~~~~ 金、附買回債券等)~~~~之買賣,~~~~ 授權董事長核准後始得為~~~~ 之;~~~~3.~~~~ 非屬上述項目之有價證券買~~~~ 賣,其金額在新台幣壹仟萬~~~~ 元(~~~~含)~~~~以下者,由董事長核~~~~ 可;其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仟~~~~ 萬元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後~~~~ 始得為之。~~三至四:略。 |
~~2~~ | ||||
| ~~.~~ | ||||||
第八條: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一、略。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至(二):略。(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 |
第八條: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之處理程序一、略。二、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應將下列資料,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一)至(二):略。( 三)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第 |
配合法令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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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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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權資產,依第三項第( 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至(七):略。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已依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間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從事下列交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或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董事會得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如已設置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1 至2:略。( 二)合併購買或租賃任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 |
三項第(一)款及(四)款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四)至(七):略。前項交易金額之計算,已依規定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部分免再計入。本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 機器~~設備,董事會得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先行決行,事後再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如已設置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1 至2:略。(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分別按前項所列任一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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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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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1. 略。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或租賃取得不動產使用權資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一)、(二)款 |
及第(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並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第(一)、( 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應依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1. 略。2. 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前述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條第三項第( 一)、(二)款規定評估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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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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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或承租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終止租約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1 至3:略。(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 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3. 略。4. 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彼此間,取得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
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及對本公司之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之公開發行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金管會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1 至3:略。(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適用本條第三項(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理性之評估規定:1. 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2. 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3.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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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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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五)款規定辦理。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本條第三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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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略。(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或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略。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管理處負責執行。 |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一、評估及作業程序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固定資產循環程序辦理。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一)略。( 二)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應參考專家評估報告或市場公平市價,決議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三或新台幣貳仟萬元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者,另須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三)略。三、執行單位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決後,由使用部門及財務部或管理處負責執行。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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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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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一)略。(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或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國內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一)略。(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或新臺幣貳仟萬元以上者應請專家出具鑑價報告。( 三)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除與政府機關交易外,應於事實發生之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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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1.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或費率指數、信用評等或信用指數、或其他變數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上述契約之組合,或嵌入衍生 |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1. 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 產、利率、~~匯率~~、指數或~~~~ 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約(如遠期契約、選擇權、期貨、利率或匯率、交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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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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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商品之組合式契約或結構型商品等。2. 略。( 二)至(五):略。二至三:略。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一)至(二):略。(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本程序第十一條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四)略。 |
2.略。( 二)至(五):略。二至三:略。四、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一)至(二):略。(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應提報董事會。( 四)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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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至(三):略。( 四)取得或處分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新臺幣五億元 |
第十三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一、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至(三):略。(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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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
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國內公債。2. 略。二至三:略。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金融機構處分債權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1. 買賣公債。2. 略。二至三: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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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及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二、本程序於民國一O八年六月十三日股東會決議修正通過。 |
第十六條:實施與修訂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修正時亦同。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並應將董事異議資料送各監察人。另外若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依前項規定將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及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將『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提報董事會討論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意見與理由列入會議紀錄。二、本程序於民國一O七年六月十一日股東會決議修正通過。 |
配合法令及依事實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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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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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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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選舉辦法 |
董~~事~~ |
~~及監察人選~~舉辦法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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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第 一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之。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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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公司董事選舉,採用公司法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第 二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採用累積投票制,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本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採用公司法規定之候選人提名制度。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 |
配合明年董事選舉將採候選人提名制及設置審計委員會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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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由股東會就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有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
第 三 條 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並依公司章程所規定之名額,由所得選舉權較多者,依次分別當選為董事~~或~~~~ 監察人,~~如有二人以上得權數相同而有超過規定名額時,由得權數相同者抽籤決定,未出席者由主席代為抽籤。~~ 依前項同時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之~~~~ 人者,應自行決定充任董事或監察~~~~ 人,不得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其~~~~ 缺額由所得選舉權數次多者遞充。~~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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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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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九 條 股東會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且開票結果交由主席當場宣佈董事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第 九 條 股東會選舉議案之計票作業應於股東會場內公開為之,且開票結果交由主席當場宣佈董事~~及監~~~~ 察人當~~選名單與其當選權數。前項選舉事項之選舉票,應由監票員密封簽字後,妥善保管,並至少保存一年。但經股東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 |
配合設置審計委員會修正。 |
|
第 十 條 公司得分別發給當選之董事當選通知。 |
第 十 條 公司得分別發給當選之董事~~及監察人當~~選通知。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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