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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yu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2016

Oct 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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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Shareholding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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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6-076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股东解除持股表决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股东方银军、洪树鹏、 陆伟娟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签署了《关于<持股表决协议>的解除协议》,原签署 的《持股表决协议》的各项权利义务终止。具体内容如下:

一、 《持股表决协议》的签署情况

2007 年 8 月 31 日,公司股东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共同签署了《浙江赞 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表决协议》(下称“《持股表决协议》”),就公司的 股份转让、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董事与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选举、协议各方控 制的股份公司董事的表决以及提案权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达成一致意见,成为 一致行动人。

《持股表决协议》签署后相关各方均遵守了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 违反《持股表决协议》的情形。

二、 《关于 < 持股表决协议 > 的解除协议》的签署情况

2016 年 10 月 9 日,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签署了《关于<持股表决协议> 的解除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各方于 2007 年 8 月 31 日签署的《持股表决协议》,《持股表决协议》的各项权利义务终止;《持股 表决协议》解除后,各方作为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 《持股表决协议》解除后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

在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方银军直接持有公司 9.19%股权,通过杭州永银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银投资”)控制公司 16.79%股权,合 计控制公司 25.98%股权。洪树鹏直接持有公司 4.97%股权,陆伟娟直接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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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4.83%股权。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控制公司 35.78% 股权,为公司的共同控制人。

截至 2016 年 9 月 15 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杭州永银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0,000,000 16.79%
2 方银军 38,301,840 9.19%
3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26,800,000 6.43%
4 洪树鹏 20,700,080 4.97%
5 陆伟娟 20,131,228 4.83%
6 中科汇通(深圳)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18,060,237 4.33%
7 邹欢金 11,625,672 2.79%
8 许荣年 9,344,292 2.24%
9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融鼎01 号 7,652,000 1.84%
10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356,200 1.76%
合计 229,971,549 55.18%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化。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方银军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 108,301,84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8%。鉴于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除永银投资、方银军、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持股比例大于 5%的股东,方银军 实际控制的公司股份远高于公司其他股东,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此外,方银军还担任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职务。因此,方银军对公司的重 大经营决策具有较强的控制力,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 其他相关说明

1、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方银军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对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3、《持股表决协议》终止后,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共同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股票转让限制的承诺等继续有效,该承诺对方银军、洪 树鹏、陆伟娟各自均产生效力。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 2016 年 10 月 10 日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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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 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于 2016 年 10 月 9 日签署的《关于<持股表决协 议>的解除协议》,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 系自《关于<持股表决协议>的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2、《持股表决协议》终止后,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共同作出的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避免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股票转让限制的承诺等继续有效,该承诺对方银军、洪 树鹏、陆伟娟各自均产生效力。

六、 律师事务所意见

公司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相关股东解除持股表决协 议发表结论意见:

1、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签署的《关于<持股表决协议>的解除协议》系 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

2、方银军、洪树鹏、陆伟娟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自《关于<持股表决协议> 的解除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

六、 备查文件

1、《持股表决协议》;

2、《关于<持股表决协议>的解除协议》;

  •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股东解除持股表决协议的专项意见

  • 4、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相关股东解除持股表决协议的法律意见

  • 5、《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6、《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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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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