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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yu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May 1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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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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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37 证券简称:赞宇科技 公告编号:2015-042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变更保荐机构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与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签订了《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原保荐协议”),聘请财通证 券为公司非公开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于 2015 年 1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未获通过。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以及原保荐协议的约定,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未 使用完毕的,财通证券将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与中信建 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关于浙江赞宇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与承销协议书》,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 2005 年 11 月,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是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的全国性大型综合证券公司,其业务范围包括证券经纪、证券自营、证 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及证券投资基金代销等。
根据中国证券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 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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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15 年 5 月 13 日,公司与财通证券签订了《关于终止〈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持续督导义务的协议》,双方同意终止原保荐协议中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义务,并于该协议签署后,由公司另行聘请的保 荐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同日,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浙江赞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以下简称“持 续督导协议”),中信建投证券自持续督导协议签署之日起承接财通证券对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责任,包括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监 管责任。中信建投证券将委派林煊女士、肖鹏先生负责具体督导工作,保荐代表 人的简历如下:
林煊女士: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 有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旅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东方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
肖鹏先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曾 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等多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工作。
二、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科技支行”或“开户 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及保荐机构财通证券与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 、公司已在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7818100158668,截止 2015 年 5 月 9 日,专户余额为 15,566,463.30 元。该专户 仅用于公司新建研发中心项目及部分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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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
2、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小 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 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 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开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净额的 5%(以较低者为准)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传真、电话方式通知保荐机 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关于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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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票之保荐与承销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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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与财通证券签订的《关于终止〈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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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协议〉持续督导义务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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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订的《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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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股份有限公司之持续督导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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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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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特此公告。
浙江赞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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