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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nyu Technology Group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7

Aug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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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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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赞宇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于 2017830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议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 相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8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赞 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 件。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主管、骨干员 工、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7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 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因此,上述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 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实现公司长期 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的实现,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 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830 日,并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 5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540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含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为 5.41 元/股。

独立董事签字详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赞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四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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