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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tong Bus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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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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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 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规规定,公司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 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两名,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 人士;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 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 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 撤换。
第七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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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审计程序前,公司应制定审计 方案,并向被审单位预沟通、发出审计通知书,明确审计事项、审计 期间、审计投诉渠道、被审部门的审计配合要求以及初期被审单位应 提供的资料清单。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后,应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及时提供与审 计项目相关的审计资料,并在内审项目开始时及时组织召开审计启动 会,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审计条件和办公场所。
公司在内审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管理制 度执行。
公司应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九条 审计人员职责:监督和促进公司开展业务遵纪守法、执 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降低成本、提高 效益等。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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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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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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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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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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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审计 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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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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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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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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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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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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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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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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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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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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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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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在每年第一季度、期中、第三季度、期末财务报告定稿前召开,临时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以书面、邮件、电话或其他 便捷高效的方式,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其 他有效表决方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或其他便捷高效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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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保 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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