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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tong Bus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Feb 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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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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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证券代码:600066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二零二一年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章程》制订。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3、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 4、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15万股,占本计

  • 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 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

5、限制性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 股普通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99元/股。

该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面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 者: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50%即6.53元/股;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13.98元/股)的5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即6.99元/股。

6、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 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或授

2

予数量将根据本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7、本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55人,包括在公司(含控 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等(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8、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 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 长不超过48个月。

9、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 12个月后,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内, 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10、激励对象达成本计划约定的相应解除限售条件,可按 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除限售。本计划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 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条件之一。

11、激励对象通过自筹方式获取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12、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13、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 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

3

益返还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 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14、本计划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 股东大会在对本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须在提供现场投票方式 的同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就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 将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15、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之日 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 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 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 不计算在60日内)。

16、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 件。

4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 .................................... 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 12 第六章 本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 16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26 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3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 35 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 38

5

第一章 释义

第一章 释义 第一章 释义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计划中具有如下含义:
宇通客车、公
司、本公司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
计划、激励计划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本计划草案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标
的股票

公司按照本计划约定的条件和计划授予激
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
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成本计划规定
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进行流
激励对象 根据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授予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
有效期
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至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届满之日或回购注
销完毕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超过48个月
限售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
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
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日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
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日
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考核管理办
法》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
予协议

6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
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计划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 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 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 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7

第二章 本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 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 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目前执行的薪酬体系和绩效考 核体系等管理制度,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8

第三章 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 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 本计划相关的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 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计划并 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 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其他相关 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计划向所有股 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审议前对其进行变更 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发表明确 意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限制 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等。公 司现任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计划。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555人,具体包括: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等。

本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10

如在本次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任何规定不得参与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尚未授予时 不得继续授予,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由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 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 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 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

(三)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 意见,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 单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 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11

第五章 本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

一、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普通股股票。

二、标的股票数量

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115万股,占本计划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1%。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 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 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

三、标的股票分配情况

本计划项下标的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以下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获授限制性股 获授权益占授 获授权益占公司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予总量比例 股本总额比例
曹中彦 副总经理
60
1.17%
0.03%
奉定勇 董事 45 0.88%
0.02%
杨波 董事、财
务总监
45 0.88%
0.02%
于莉 董事、董
事会秘书
30 0.59%
0.01%
重要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和
业务骨干等(551
人)
4,935 96.48%
2.23%
合计 5,115 100.00%
2.31%

12

第六章 本计划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一、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个月。

二、本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本计划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确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且 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本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 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 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 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 票。

13

三、本计划的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之日起算,且授予日和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为12个月。在限售 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 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 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 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本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
解除限

解除限售时间
量占获授权益
售安排
数量比例
第一个
解除限
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第二个
解除限
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第三个
解除限
售期
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1/3

五、本计划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

14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 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15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99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6.9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 1、本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 即6.53元;

  • 2、本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 (13.98元/股)的50%(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即 6.99元/股。

16

第八章 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及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 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17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

  • 人选;

  •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 (三)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业绩考核基准为2020年度净利润,各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8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1年净利润增长 限售期 率不低于116% 第二个解除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2年净利润增长 限售期 率不低于202% 第三个解除以2020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3年净利润增长 限售期 率不低于315%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经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 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四)体系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所在体系设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的 完成情况与体系负责人绩效考核结果紧密相关。根据激励对象所 在体系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对应不同体系解除限售比例 (M)。

(五)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相应考 核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不同的解除限售 比例,原则上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卓越、优秀、良好、一般、较 差五个结果,具体见下表:

个人绩效结果 卓越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解除限售比例 100% 50% 0%

激励对象当期最终解除限售比例,受体系及个人绩效考核 结果影响,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 议》或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为准。

激励对象当期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 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19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指标、体系层面考核指标和个人层面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的设立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增长率,该 指标反映了公司盈利能力,体现公司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 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 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 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 为本计划设定了2021-2023年度净利润增长率的业绩考核指标, 体现了较高成长性和盈利能力要求。

体系层面绩效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与体系负责人绩效考核结 果紧密相关,该等指标设置符合各体系的实际情况。激励对象所 在体系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直接取决于激励对象的投入与贡 献程度,设置科学合理且有一定的挑战性。体系考核指标由公司 结合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情况、体系完成能力等制定,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挑战性且兼顾激励作用。

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 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 条件。并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设置了差异化的解除限售比例, 真正达到激励优秀、鼓励价值创造的效果。

综上,公司本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20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 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 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二)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 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派息、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数量不做调整。

二、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授予

21

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 份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 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五)增发新股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 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 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 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 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 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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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 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 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原则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 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 对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 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 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 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 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 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 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 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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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 格。对于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公 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对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 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基础模型测算得出,具体方法如 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授予权益工具解除限售后转让的额 度限制给激励对象带来相应的转让限制成本,即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要确保未来能够按照不低于授予日收盘价出售限制性股 票所需支付的成本,因此每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在授予日 买入认沽权证,其行权数量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激励 额度相同,其行权时间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转让限制计 算的加权平均限售期相同,根据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可以 计算得出加权平均限售期为4年。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 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2月9日为计 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 (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95元/股(2021年2月9日收盘价)

  • (2)有效期:4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34.98%(采用本公司股票最近四年的波 动率)

(4)无风险利率:2.75%(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对应期间的存款基准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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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息率:5.79%(采用本公司最近四年的平均股息 率)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 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费用将在本激 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 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定公司于2021年4月授予激励对 象权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 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亿元 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性股票数量 总费用 5,115 3.99 1.42 1.66 0.72 0.19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 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 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 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预测数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基础上计算的,实际股权激 励成本将根据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后各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 数据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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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授予及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计划草案及考 核管理办法,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 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 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 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 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 限售和回购工作。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 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 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 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 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 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 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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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 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 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 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

(七)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 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 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 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 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 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 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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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 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 事宜。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 公司向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 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 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 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 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 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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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

  • 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计划 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计

  • 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 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 划。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计划是否符合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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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 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 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 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 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 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 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 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合法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 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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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六)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 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 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限制性股票取得 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 一并回购。

(七)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

(八)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 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 部利益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 象所得收益。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 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在本 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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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公司情况发生变化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下列情 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影响本计划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出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 对象由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 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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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降职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发生降职的时间为每年的9月30日前(含), 则其该年度及之后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按其新任岗位标准全部重新核定,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 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2、若激励对象发生降职的时间为每年的10月1日至当年12月 31日期间,则该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数量不再调整,根据该解除限售期考核结果相应解除限售;之 后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按新任 岗位标准重新核定,所调减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

(二)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激励对象离职的,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但是,若激励对象离职后违 反与公司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其应当向公司返还通过激 励计划获得的全部收益。

(三)若激励对象退休,应分以下情况处理:

1、若激励对象退休的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则前 一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如有)根 据该解除限售期考核结果相应解除限售;该年度以及之后年度所 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 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退休的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则 前一年度及退休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根据该解除限售期考核结果相应解除限售;剩余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 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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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激励对象死亡,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工死亡,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 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或代为享有,并按本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决定其所在体系和/或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不再解除限售,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回购注销。

(五)对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负有个人责 任的,或出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激励对象根 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 格回购注销。

(六)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 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 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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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 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进行相 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 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 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 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 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 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根 据本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回 购价格执行。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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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 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下述公式 计算后的回购价格均需额外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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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 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三、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 回购价格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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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购价格和数量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后, 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 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五、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 议回购方案,并依法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回购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 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随后,应向证券交 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 励对象并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 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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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性 规章制度执行。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本计划、《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

  • 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计划所获得的股 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 三、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 四、本计划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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