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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tong Bus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2
Jun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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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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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第三次股东大会议程
会议时间:2012 年6 月27 日(星期三)下午14:30
会议地点:郑州市宇通路宇通工业园公司行政楼六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董事长汤玉祥先生
一、 听取各项议题
| 序号 | 议案 | 是否特别 决议 |
|---|---|---|
| 1 | 关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
是 |
| 2 | 草案 修 稿 其摘要的 案 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有关事项的议案 |
是 |
| 3 | 关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
是 |
| 4 | 关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作为激励对象参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议案 |
是 |
| 5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
否 |
| 6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是 |
二、发言和提问
三、投票表决
四、宣读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书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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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之 一 *****
关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5 月2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宇通客车 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并将该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对激 励计划反馈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公司对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 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稿”)。本激励计 划修订稿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详见公司于6月8日发出的《关 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公告》。
于2012 年6 月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激励计划修订稿,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为激励计划修订稿的简单摘要: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重要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869 人,占截至2012 年3 月31 日的公司员工 2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总数的10.69%,详细名单请参见《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 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该名单已于2012 年5 月3 日公布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预留激励对象的 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确定标准。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以公司向激励 对象定向发行的方式授予给激励对象。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不超过3620 万股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占本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不超过6%。其中首次授予 3267 万股,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0.25%;预留353 万 股,占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的9.75%;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4、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4 年。
(1)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 可解锁数量占首次 | ||
| 解锁期 | 业绩指标 |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
| 数量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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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至自首次授予 日起24 个月内 |
以2011 年为基准年,2012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6%,201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8% |
20% |
|---|---|---|
| 首次授予日起满24 个月后至自首次授予 日起36 个月内 |
以2011 年为基准年,2013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01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40% |
| 首次授予日起满36 个月后至自首次授予 日起48 个月内 |
以2011 年为基准年,2014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201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
40% |
(2)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分两期 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 可解锁数量占预留 | ||
|---|---|---|
| 解锁期 | 业绩指标 |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 |
| 数量比例 | ||
| 自预留授予日起满12 个月后至预留授予日 起满24 个月内 |
以2011 年为基准年,2013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201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60% |
| 自预留授予日起满24 个月后至预留授予日 起满36 个月内 |
以2011 年为基准年,2014 年营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201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 |
40% |
(3)激励对象解锁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D 及D 以上。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C 及C 以上,可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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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D 的,可解锁当期限制性股票的50%,剩余 部分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如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4)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可在董事会确认当期达到本计划所 规定的解锁条件后,在董事会确定的解锁窗口期内对相应比例的限制 性股票申请解锁,当期未申请解锁的部分不再解锁并由公司回购注 销;若解锁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本计划所规定的解锁条件,则当期可 申请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司回购后注销。
(5)在遵循以上解锁安排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实际控制 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任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规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5、本激励计划下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审议 通过本激励计划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日前20 个交 易日公司股票均价(25.56 元/股)的50%,即12.78 元/股。预留部 分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决定,该价格为授予该部分股票 的董事会会议召开日前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6、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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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自首次授予日 起12 个月内确定。
7、若公司在授予日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 的调整。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8、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公司因实施本激励计划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所筹 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10、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并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将同时提供现场投票 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
11、公司承诺自本激励计划披露后至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后30 日内,不进行增发、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 项。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30 日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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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
- 13、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以上为激励计划修订稿的主要内容,其他内容详见已公告的激励 计划修订稿,请各位股东对表决票所列示以下分项逐项表决:
-
1.1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
-
1.3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
1.4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和锁定期;
-
1.5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
-
1.6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办法;
-
1.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
1.9 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
1.10 回购注销的原则及其他重要事项。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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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2012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之 二 *****
关于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 年4 月20 日召开的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73,660,590 股为基数,每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3 元(含税),共计派发202,098,177.00 元”,该利润分配方 案已于2012 年5 月8 日-14 日进行了实施,公司股票于2012 年5 月 9 日进行了分红除息。
依据2012 年5 月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的《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若在授 予日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 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应进行调整如下:
= = = P P0-V 12.78-0.3 12.48 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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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授予价格。经过该等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应为 12.48 元。
经董事会研讨,综合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并听取主要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代表的意见,拟将根据派息调整后的 授予价格提高至12.78 元,即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最 终仍为12.78 元。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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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之 三 ***
关于《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办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 相关披露信息),现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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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度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之 四 *****
关于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作为激励对象参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 关事项备忘录1—3 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名单》。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控股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受 益权计划之17 名受益人代表,分别是:汤玉祥、吴项林、朱中霞、 牛波、彭学敏、时秀敏、王献成、彭木、游明设、段海燕、赵成恩、 王建军、刘俊、祝捷、谢群鹏、刘景华、王翔;根据前述激励对象名 单,除汤玉祥、吴项林、彭学敏、王建军、刘景华外,其他受益人代 表均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部分 实际控制人作为激励对象参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关联股东对本议案需回避,由其余股东进行表决。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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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度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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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
文 件 之 五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为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提 请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就激励 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授权,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
2、授权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
-
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
3、授权董事会在授予日后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获授限制
-
性股票的全部事宜;
-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和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
5、授权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
-
理解锁的全部事宜;
-
6、授权董事会按照激励计划中列明的情形,回购注销激励对象
-
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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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发生了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配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或公司股票价格应进行除权、除 息处理的情况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和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
8、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必需的全部手续,
-
包括但不限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
9、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
-
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0、授权董事会的期限为激励计划有效期。
以上议案,请审议。
二零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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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度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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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件 之 六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将拟修改的郑州宇通客车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条款报告如下:
拟修改第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五条中的“总会计师”为“财务 总监”。
原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修改后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原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修改后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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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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