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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NAN COPPER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Mar 1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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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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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规章制度的管理,积极把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公司治理, 发挥制度建设的规范、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构建适应市 场化、现代化、国际化发展需要的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根 据《公司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本部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 管理细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明确各项工作职 责、权限、流程、要求、奖惩等事项制定的,以公司名义发 布的,对公司及所属企业具有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 性文件的总称。
各类有关生产、设备、科技、质量、检验检测、信息网 络等专业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由对应专业部门负责管 理,各专业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管理办法。
仅在一定期限内适用的工作方案、工作预案、实施方案、 通知、公告、政策性文件,以及仅为加强部门内部工作管理、 人员管理而制订的守则、行为规范等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指 的规章制度范畴。
第四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具 有统领作用,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其相抵触。
公司的规章制度分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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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业务管理细则三类。
基本管理制度,是指涉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议事程序 的各类规章制度及相关重要制度,主要包括公司董事会及各 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
业务管理制度,是指规范某一业务或某一领域管理工作 的规章制度,包括本部工作制度及战略规划、投资、人力资 源、财务、营销、科技、安全环保健康、风险、法律管理等 方面的规章制度。
业务管理细则,是指为细化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的规 定,明确具体业务操作性要求所制定的各类工作细则、业务 标准、业务流程、业务指引、操作意见等。
第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围绕和服从公司改革发展总 体目标和生产经营中心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第六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国家法律法规、 上级单位管理制度、所属单位基本管理制度的对应衔接和链 接,与管理流程协调匹配,避免重复制定以及相互之间冲突、 交叉和遗漏。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 行性,要符合公司客观情况和实际利益,要杜绝直接照搬照 抄、无实际内涵和意义的制度,制度内容注意责权利划分明 晰,操作流程节点清楚,易于遵循,确保制定、执行、遵守 相统一。
第八条 在保证经营管理有制度可依的前提下,应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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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制规章制度的数量。能够通过修改规章制度有效规范的 事项,不得单独制定规章制度,防止制度碎片化。
第九条 在确保规章制度相对稳定运行的同时,随着内 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应当对规章制度进行评 价和更新。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十条 公司法律部是规章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承担 以下职责:
(一)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废止计 划并督促落实;
(二)对规章制度草案或者修订草案的合法性、规范性 进行审核,落实上级单位的规章制度管理要求;
(三)定期整理汇编公司规章制度,通过“规章制度信 息化平台”对规章制度进行上传和维护;
(四)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出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 完善意见和建议;
(五)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规章制度制定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部 门管理领域内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管理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调研和起草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规章制度草 案或者修订草案;
(二)对与其业务范围相关的规章制度的专业性进行审 核,负责本部门起草的规章制度的应用解释;
(三)组织对本部门起草或执行的规章制度实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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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评估,提出业务范围内相应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 止计划;
(四)组织对本部门起草或执行的规章制度进行宣传培 训、贯彻落实,对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制定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定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分管领导通过召开专题会 (含纪委委员会、审计联席会议,下同)审定业务管理细则。
基本管理制度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先经党委会、 总经理办公会审查。
重要业务管理制度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前,应当先 经党委会审查。
第十三条 党委、纪委、工会、团委组织的规章制度, 分别由党委、纪委、工会(职代会)、团委审议通过,党委、 纪委、工会、团委组织可根据需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制 度管理细则或管理流程。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 规定办理。
第四章 制定要求
第十五条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制度可以根据需要 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管理规定、管理规则、指导意见、 实施意见等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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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管理细则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工作标准、工作规程 、 工作流程、工作指引、操作意见等名 称。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制定 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职责划分、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 施行日期等。对于具有特定含义或专业性强的名词和术语, 应当进行专门解释。如以新的规定取代原规定的,应当写明 予以废止的原规定名称、文号及废止时间。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 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可行,具有可操作性。
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章、节、条、款、项。 章、节、条的序号中中文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 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篇幅不大、内容单一的规章制 度,可以不分章节。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十九条 对于管理经验和措施不够成熟、还在继续探 索之中的新业务、新领域,需要制定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的, 可以制定“试行”或者“暂行”的规章制度。
试行的规章制度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2 年,暂行的 规章制度自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年。试行或者暂行期限 届满前,规章制度制定部门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 该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完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程序后正 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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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制定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计划 ; (二)起草草案; (三)征求意见; (四)审核修订;
(五)相应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六)印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在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 批后,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法律部书面提出次年制定、修订、 废止规章制度的计划,并对制定、修订、废止相关规章制度 的必要性、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 说明。
第二十二条 法律部在汇总、审核各部门提出的年度规 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申报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公司本年 度规章制度计划草案,草案报分管法律工作领导提交党委会 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印发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调整年度制定计划的,职能部 门应当提出调整计划,报经相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法律部 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是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各部 门根据规章制度年度计划和审批同意的调整计划,及时将本 部门的规章制度计划分解落实,确保按计划和要求完成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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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起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调查研究、总结生产经营 建设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其他职能部门、相关单位 或业务专家等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的 要求并通过“规章制度信息化平台”进行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送各相关部门 征求专业意见;所需规范事宜涉及面较广的,还应征求所属 企业意见。
第二十七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收集的相关部门、所属 企业意见对规章制度作修改,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并起草 关于该送审稿的说明。
规章制度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该规章制度的必要 性、征求意见的情况、提出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未采纳 理由和协调处理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涉 及对原有规章制度作出修改的,应列明修改前后的对照文 本。
第二十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连同规章制度送审稿及其 说明和参阅材料,报送法律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九条 法律部主要对送审稿的合法合规性、起草 程序和体例结构的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 以采取召开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邀请相关部门或业务专 家、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部的审核意见,对规 章制度进行进一步论证和修改。未采纳法律部意见的,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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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制度起草说明、送审 稿和审核意见一并报起草部门分管领导提请有关决策会议 审议。
第三十二条 起草部门根据相关决策会议审议意见对规 章制度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按照发文程序印发。并于印发 后两个工作日内上传“规章制度信息化平台”。
第六章 培训和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发布后,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和负 责执行的部门应当根据其适用范围,及时通过入职培训、专 题培训等多种方式,对相关人员开展集中培训,并对参训人 员进行考核,确保每个岗位掌握了解其应知应会的制度规 定,原则上不组织召开宣贯会,宣贯制度类文件。
第三十四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应向规 章制度起草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审计、纪检监察、法律部和起草部门 应当每年定期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对违规 行为严格督促整改。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该制度和 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和负责执行的部门应 当跟踪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适时组织开展后评 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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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制度 适时进行清理。
第七章 修订、废止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 制定的责任部门应及时向法律部提出规章制度修订、废止计 划: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或上级规章制度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制度或者其他规章 制度替代时;
(三)公司发生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调整、管理模 式调整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需相应调整完善规章制度 时;
(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 产生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时;
(六)规章制度规定事项已经不存在、执行完毕或无继 续施行必要时;
(七)其它需要修改、废止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制度起草部门 按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发布程序。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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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工认为规章制度与法律、 法规、行业监管、上级单位规定相抵触,或者与企业管理实 际明显不相符、严重不合理,可以向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或 者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修改建议。
第四十条 公司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 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 年 1 月 7 日印发的《云南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试 行)》(云铜股份发〔2019〕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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