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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E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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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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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昱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财经等相关媒体以及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 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 披露重大事件;

    •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 责任人,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 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 (一)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 批准实施;

    •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十七条 公司安排多种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 高其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