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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E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5

Aug 2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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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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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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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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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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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股东会 规范、高效、稳定地行使其职权,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4 月修订)》《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5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以及《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 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担保、财务资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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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三)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 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 会召开日失效;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本规则等 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七)《公司章程》或者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

  • 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会审议本条前述第(四)项的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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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

  • (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受赠现金资产、获 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除外)达到以下标准的, 由股东会进行审议:

  •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即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占公司 市值的 50%以上;

  •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交易 前 1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的 50%以上;

  •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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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 应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如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 内举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二)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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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临时股东 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 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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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临时股东会在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前述期间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结束当时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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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 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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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每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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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者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 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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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的,则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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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他召集人应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拟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判断构成关联交易 的,则应在股东会通知或者补充通知等相应公告文件中事先予以说明;

与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 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主动申请回避;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对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进行解释和说明;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由出席会议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计入当次股东会会议记录。

关联股东未主动申请回避的,其他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有权请求 关联股东回避;如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时,被请求回避的股东认 为自己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 股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 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 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可以提名推荐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董事会决议 形式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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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1%以上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提 名推荐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本届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

(三)审计委员会可以提名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并以审计委员会决议形式 形成书面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

股东会选举 2 名以上独立董事,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 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本条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即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 的乘积),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 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表决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 标注其使用的表决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 法拥有的表决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所获得 的表决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 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四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者不 予表决。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2 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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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至少由股东代表与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 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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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所用词语,除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 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 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8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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