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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ENG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2

Jul 2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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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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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 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 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 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目的和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四)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

  •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电子邮箱咨询;

(六)现场参观、座谈交流;

(七)路演;

(八)公司网站;

  • (九)邮寄、传真资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问卷调查。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公司职能战 略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 及产业政策、政府订货、补贴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主要包括:公司员工所共有的群策群力、求实创新 等观念,价值取向以及由管理制度和管理理念构成的管理氛围;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 任人,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一)对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 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 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市场营销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 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高的文字修养,比较规范地撰写年报、 半年报、季报、分析报告以及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二)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三)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 批准实施;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努力为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 加;在公司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 道;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尽快予以公布;

(六)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小型座谈会,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在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与投资者、基金 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为避免在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的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

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十)公司在必要的时候可安排投资者进行现场参观;

(十一)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 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十二)向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全资 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宣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知识,共同做好加强与投资者关 系的工作;

(十三)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资讯公司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关系;

(十四)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十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 (十六)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 (十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 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 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 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 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 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 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 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证券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安排多种渠道加强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以提 高其工作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报刊、 上海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悖的,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