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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ENG TECHNOLOGY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5

Nov 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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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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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48

证券简称:昱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81号),同意昱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万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63.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6,000.00万元,扣除发行 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22,300.5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03,699.49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6月2日全部到位,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2年6月3日出具天健验[2022]第243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

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新增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新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用 于公司超募资金的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银行签署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于2025年11月3日签署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新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 情况具体如下:

情况具体如下: 情况具体如下: 情况具体如下: 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开户行账号 余额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3350020010120100379403 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签约银行、东方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 款如下:

甲方: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50020010120100379403,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超募资金等募 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款方式存 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潘金亮、王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 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 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 性利益等。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 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 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