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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ENG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Sep 13,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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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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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48
证券简称:昱能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4 月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681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3.00 元,共计募集资金326,000.00 万元,扣除发 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03,699.4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 年6 月3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43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6 月7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截止目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经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 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 1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科技支行 | 19380401040088999 |
| 2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科技支行 | 33050110836109668899 |
| 3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 571916322710109 |
|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 4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 | 334899991013000198523 |
| 行 | |||
| 5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 | 8018800566666 |
| 行 | |||
| 6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 | 89010122000592203 |
| 行 | |||
| 7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 86010078801300001526 |
| 司嘉兴分行 | |||
| 8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 19380401040012239 |
| 兴科技支行 | |||
| 9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 | 334899991013000201475 |
| 行 | |||
| 10 |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 86010078801100001544 |
| 司嘉兴分行 |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 年6 月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 市公告书》。
协议》的签署情况
由于公司的募投项目“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是通过公司及对全资子公司 昱能欧洲公司(ALTENERGY POWER SYSTEM EUROPE B.V.)及昱能美国公司(ALTENERGY POWER SYSTEMS USA INC)增资实施的,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于 2022 年9 月13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业务中心增加设立昱能欧洲公司及昱能美国公司的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公司及两家子公司分别与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四方监 管协议。
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 序号 |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币种 | 存储余额 | 募投项目 |
|---|---|---|---|---|---|---|
| 1 | ALTENERGY POWERSYSTEM EUROPE B.V.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业务中心 | OSA334899999993010000793 | 欧元 | 0 | 全球营销网络建设 |
| 2 | ALTENERGY POWERSYSTEMS USA INC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业务中心 | OSA334899999993010000620 | 美元 | 0 | 全球营销网络建设 |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一:
甲方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ALTENERGY POWER SYSTEM EUROPE B.V.(以下简称“甲方二,“甲
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 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OSA33489999999301000079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的外汇管理和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佳磊、卞加振出具预留在乙方的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可在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经乙方核对无误后,方 可进行查询。
五、乙方应于每月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通过邮件抄送给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 50,000,000.00 元(按支出当天交通银行官网的挂牌汇率为核算基础)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为等值人民币 607,399,000.00 元 ),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监管费
账户监管费(币种/金额)等值 USD100.00/季,由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后每季初 10 个工作日内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三个自然月为一季度, 本协议到期前不足一季度按照一季度收取。
除账户监管费外,甲方二应按乙方对外公布的当时适用的费率表,承担与监 管账户开立、使用、维护、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二 同意此类费用由乙方在业务办理时从监管账户自动扣收。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提前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查封、冻结、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甲方应 依法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告知协议各方当事人。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由甲方一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协议二:
甲方一: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ALTENERGY POWER SYSTEMS USA INC.(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
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 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OSA33489999999301000062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等募集资 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的外汇管理和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 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 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 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佳磊、卞加振出具预留在乙方的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可在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 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经乙方核对无误后,方 可进行查询。
五、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通过邮件抄送给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邮箱。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等值人民币 50,000,000.00 元(按支出当天交通银行官网的挂牌汇率为核算基础)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为等值人民币 607,399,000.00 元),甲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保荐 代表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监管费
账户监管费(币种/金额) USD100.00/季,由乙方于本协议签署后每季初 10 个 工作日内从监管账户中直接扣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每三个自然月为一季度,本 协议到期前不足一季度按照一季度收取。
除账户监管费外,甲方二应按乙方对外公布的当时适用的费率表,承担与监 管账户开立、使用、维护、支付结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二 同意此类费用由乙方在业务办理时从监管账户自动扣收。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提前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 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 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十、行政、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查封、冻结、扣划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甲方应 依法配合并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告知协议各方当事人。
十一、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二、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 决的,由甲方一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
十三、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昱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9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