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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 M&A Activity 2016
Sep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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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Activ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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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和
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之
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二〇一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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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本《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由以下双方于 2016 年9 月9 日在中国济南共同签署:
甲方: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 号5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虹
乙方: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朱桥镇朱桥村
法定代表人:鞠文彬
在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双方”。
鉴于:
-
双方于2016 年9 月9 日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根据 该协议,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莱州金盛矿 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莱州金盛”或“标的资产”)100%股权。
-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莱州金盛注册资本为 39,000 万元,实缴资本 为 500 万元,乙方持有莱州金盛100%的股权。鉴于莱州金盛矿业 投资有限公司朱郭李家金矿预计2021 年投产,乙方对莱州金盛在 2017 年至2023 年连续7 个会计年度(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 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 称“扣非净利润”)实现情况作出承诺,并就实际实现扣非净利 润不足承诺扣非净利润的情况对甲方进行补偿。
据此,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各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标的资产
- 1.1 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指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莱州鸿昇所持莱州金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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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股权。基于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 [2016]第1193 号《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莱州金 盛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下称《资产评估 报告》)所确定的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并经双方协商,标的资 产的作价为204,838.09 万元。
第二条 业绩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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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乙方承诺,标的资产根据本协议第3.1 条计算的在盈利预测补偿 期内实现的累计扣非净利润P1,不低于《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 评估对应的同期累计扣非净利润P0;根据《资产评估报告》, P0=93,463.2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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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如标的资产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实现的累计扣非净利润低于本协 议第 2.1 条约定的乙方承诺数,则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四条约定 的方式以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甲方股份对甲方进行补偿。
第三条 标的资产盈利差异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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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末,甲方进行年度审计时应 对标的资产当年实现扣非净利润进行审核,并由负责甲方年度审 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于甲方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时对标的资产当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下简 称《专项审核报告》);在盈利预测补偿期末,乙方应当对《专 项审核报告》确定的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各会计年度扣非净利润进 行加总,计算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实现的累计扣非净利润(P1);
- 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如甲方使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 资金投入莱州金盛朱郭李家金矿建设和开采项目的,所涉及年度 的《专项审核报告》应对当年实现的扣非净利润进行调整,以该 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扣除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实 现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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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乙方应根据第3.1 条计算的P1 与《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对 应的盈利预测补偿期累计扣非净利润P0 的差额承担相应补偿义务, 并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第四条 利润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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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次承担补偿义务的主体为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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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盈利预测补偿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 如发生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需要乙方进行补偿的情形,甲方应在 当年年报公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按照本协议第 4.3 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下简称“应 补偿股份”),并向乙方就其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 应补偿股份由甲方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 销(以下简称“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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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ΔS=(P0- P1)/ P0×S
ΔS:应补偿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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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资产评估报告》收益法评估对应的盈利预测补偿期累计扣非净利润; P1:根据本协议第3.1 条计算的标的资产在盈利预测补偿期内实现的累计 扣非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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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总数。
乙方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乙方在本次重组中以所持莱州金 盛股权认购的股份总数,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
第五条 整体减值测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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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在盈利预测补偿期限届满后,甲乙双方将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 交易价格>ΔS÷S,乙方将另行补偿股份,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 =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ΔS。
-
5.2 双方同意,标的资产减值补偿与盈利承诺补偿合计不应超过乙方 在本次重组中以所持莱州金盛股权认购的股份总数。
第六条 补偿股份的调整
- 6.1 双方同意,若甲方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乙方按本协议第 四条、第五条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对应的在股份回购实施前 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甲方;若甲方在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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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 整为: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条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 送股或转增比例)。
第七条 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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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于文首确定的签署之日起成立, 并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同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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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本协议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终止或解除,则本协议同时终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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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时, 本协议方可解除。
第八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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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各方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各自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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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除非另有说明或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相关用语和释义与《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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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和保密义务、不 可抗力、违约责任、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条款与《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协议》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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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 签署书面协议,该等书面协议应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 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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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履行报批、备案 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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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和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 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甲 方: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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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和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 公司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乙 方: 莱州鸿昇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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