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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y 1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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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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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0 年5 月19 日 经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程 序,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 和《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的董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 权益不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监事及监事会主席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

第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总人数的1/3。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一般情况下 由公司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公司股东、监事会可按《公司章程》规 定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或更换。

第六条 《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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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监事会工作。主要 工作职责如下:

  •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二)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三)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 (五)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 (六)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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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 不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 股东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八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公司 有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一)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 的;

(二)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 生重大问题的;

(三)泄露公司机密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五)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 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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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本年度季报、半年度报告的前2 日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会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10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5 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 (二)1/3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 (三)董事会提议时;

  •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可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监事会会议,董事 会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送达方式可以为当面递交、书面邮寄、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定期会议应提前10 天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最少提前3 天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召开时,董事会秘书处必须在原定 会议日期2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会议召开2 日前与董事会秘书处确 认是否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书 面委托书应在会议召开1 日前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履行授权委托 登记手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 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施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监事及其他列席人员 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由董事会秘书处随同会议记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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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保管存档。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提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议的 议题应事先提交监事会,经监事会主席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可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并随同会议通知发送全体监事。

  •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

  • 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 (三)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四)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 (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

  • 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

  • (九)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行为准则,对每项

  • 提案认真审议,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

  •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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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监事的意见,监事会作出决议时,监事可以保留个人意见。

第三十五条 全体监事应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项议 案积极发表个人意见,慎重表决(同意、反对、弃权)。

第三十六条 凡议案与某位监事有利害关联关系的,有关联的监事应该回避 审议,并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均有发 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时,应该认真听取列席会议人员的意见。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 予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

  • 权,即每一位监事对每项议案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四十条 监事的表决类型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类 型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的,视为弃权。投反对票和弃权 票的监事必须申明理由,并由会议秘书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监事会决

  • 议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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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对会议决议或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 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监事会决议及 相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发布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四条 在监事会决议公告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会议记录员 等均对决议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因泄密行为对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当事人应承 担一切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负责执行或者监督执行。对监事会作出实 质性决议的事项,应由监事会负责执行;对提出建议或意见的事项,由监事会监 督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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