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May 19, 2020

53615_rns_2020-05-19_ef6babfd-781e-401d-830e-d4b351503e58.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0 年5 月19 日 经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股东大 会的运作,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十)修改公司章程;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十三)审议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积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 资产30%以上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事项;

  •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

  • 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达到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积计算的原则使用上述规 定:

  • (1)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 (2)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符合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

  • 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或业务、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 究与开发项目等非关联交易事项: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 的,以高者为准)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 额超过500 万元。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应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12 个月内累积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其中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以资 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为准,按照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12 个月内累积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及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 的其他事项。

  •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 任何担保;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 个月之内举行。

  •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 时;

  •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其

  • 它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或其他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将有 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公司总股份的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及股东 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 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其他方式的表决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前 至少2 个工作日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筹备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落

  • 实具体工作。股东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包括:

  • (一)制作会议文件,筹备会务;

  • (二)验证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会议登记;

  • (三)维持会场秩序;

  • (四)安排会议发言;

  • (五)收集、统计表决票等;

  • (六)通知参会人员提前到会;

  • (七)与会务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 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行为设置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等不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可和接受。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人员的 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1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1 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或其他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可采取 先汇报、集中审议、集中逐项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提案采取逐项汇报、逐项 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八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 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保障股东行使发言权。

一般情况下,拟发言股东应于会议召开半小时前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登记,由董事 会秘书处视股东拟发言情况,安排发言的时间及顺序;如会前未登记的临时发言,应先 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 时,先举手者先发言;发言股东较多或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 言的股东到董事会秘书处补充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股东应针对 议案讨论的内容发言,发言要求言简意赅。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

股东违反以上规定,扰乱大会秩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四十条 对股东提出的问题,由会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答复或说明。有下 列情形之一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但应向提问者说明理由:

  •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 (三)回答质询将明显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 (四)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 (五) 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均认定不予答复的其他事项。(属于需特

  • 别决议通过事项,需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表决权2/3 以上均认定不予答复)。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顶。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 30%的;

  • (五)股权激励计划;

  •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其代

  •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9

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有关关联股东的名单,并宣

  • 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董事会提出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关联 股东代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三)如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席大会,则在审议并表决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董事长应授权其他董事代为主持会议。

(四)关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证券主管部门反映,也可就是 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证券主管部门或人民法 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五)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 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及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 东大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非职 工代表董事候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二)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名,但每一单独或共同提名股东提名监事候 选人数不能超过拟选人数。

(三)职工代表董事和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非职工代表董事(含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 定。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0

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股东大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每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并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提案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每个股东(包括

  • 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 股份总数。

  • 第五十条 公司负责制作股东大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 (一)股东大会届次;

  • (二)股东姓名;

  • (三)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 (四)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 (五)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指示;

  • (六)股东/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亲笔签名,代理人签名应注明“某某代某某 股东表决”;

  • (七)其他需注明的事项。

  • 第五十一条 表决票应在股东签到时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股

  • 东,并在表决完后由董事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收回。

  • 第五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1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一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

  •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 通过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 票结果。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 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 点票。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股东大会记录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形成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 下内容:

  •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

  •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2

  •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现场会议的表决票、其它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六十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 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并按决议的内 容和责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 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累积投票制外,应对 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开始。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

  •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 (二) 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

  • 权总股份的比例;

  • (三)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 (四)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应单独列式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对股东提案作出

  • 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3

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 若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作出特别提示。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 (六)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需要单独披露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形成公告稿,并经董事会 秘书和董事长审定后发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行政 法、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本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进行修订,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含本数;“不满”、“以外”、

  •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七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