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assistant
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0
Apr 28, 2020
53615_rns_2020-04-28_123dfee0-a4c1-4e3f-80e6-36839920b550.PDF
Governance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4 月28 日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完善 公司治理,树立公司良好市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基本原则
(一)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须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 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须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四) 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五)保密性原则。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不得泄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1
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与潜在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
(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发展方向、竞争战略、发展规划和经
-
营方针等;
-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
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
(一) 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 召开股东大会;
-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及交流;
-
(四) 召开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
(五)一对一沟通或定期交流会;
-
(六) 通过电话、邮件、交易所互动平台沟通交流;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2
-
(七)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方式;
-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
(九) 组织现场参观;
-
(十)路演。
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进行沟通,并尽可能 提供便捷、高效的沟通方式,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公司对于前来调研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签署 承诺书。公司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符合条件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同时披露,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司不得以 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随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董事会秘书处 专人负责接听,并保证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适当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3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机构、研究机构、专业媒体等特定对 象访问交流时,应要求其在形成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后3日内提供 稿件。发现其中涉及有公司基础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 不改正,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交易所并进行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得买卖且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 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 内,由董事会秘书处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 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 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市场分析人士的接 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公司管理层须重视和关心市场各界提出的问 题和意见,借鉴和采纳资本市场对公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负责 组织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收集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能部门,在公司董 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处理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研究证券公司、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员的需求及主要分析方法;追踪监管部门 最新监管动态。
(二)沟通与联络。形成公司内部规范的信息收集、整理流程;按监管规定 向投资者及市场披露信息;建立信息披露的多个渠道并充分应用,提高投资者对 公司的参与度;持续关注投资者、媒体及资本市场对公司的评价、意见和报道等 信息并及时反馈至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投资者、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 他上市公司良好的公共关系;培育稳定的投资者群体。
(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五)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六)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5
-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稿件。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归集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管理、诉讼等信息,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处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口径,投资者、证 券机构、研究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来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接待。
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负责答复。如投资者 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 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外宣传材料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 传。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 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 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本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财经公关公司,协助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危机处理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6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危机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 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采取下列 措施:
1.及时向董事会长汇报;
2.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 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3.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争取平稳解 决;
4.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应根据上市监管 要求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并可视情况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若公司或公司管理层负有责任的,公司或公司管理层应当刊登对股 东的致歉信;若存在媒体报道有悖客观、准确、完整和公正原则的,应合法收集 证据,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5.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四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公司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受到调查或接到处罚通知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并按监管要 求进行公告;
2.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应与财务管理部、审计风险及其他相关 业务部门一起认真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调查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汇报。
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 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 施,经董事会研究后,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必要时,应当向投资 者致歉。
第三十五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董事会秘书处应采取下列措 施:
1.根据上市监管要求,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7
-
2.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
-
估,并及时进行公告;
3.通过公告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 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六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公司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 取下列措施:
-
1.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分析
-
原因、影响程度,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予以公告;
-
2.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
3.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
-
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
4.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析,
-
并提出对策。
第三十七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长汇报,经 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picture [61 x 28] intentionally omitted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