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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Sep 11,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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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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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16 年 9 月)
为进一步明确及完善公司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规范 治理,保护投资者的权利,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 号)等有 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中现金分红条款予以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备注 |
|---|---|---|---|
| 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 的利润分配办法: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 利润分配政策,股东依照 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利益分配。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 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 股利。 (二)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 在当年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 经营的前提下,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10%, 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披露 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的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 发表独立 意见。 (四)公司可以在满足最低现金股 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有关利润分配方案需取 |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优先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可分配利润:公司按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可供分配利 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供 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必须同时满 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累计可分 配利润均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
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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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 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表决时,董事会、独立董事 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 社会公众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 的投 票权。 (六)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 自身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 必要对公 司已经确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 董事认 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 见;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后方可实施。 (七)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 意见,除安排在股东大会 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股东 热线电话、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 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 心的问题。 (八)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 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所占用 的资金。 |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应采取 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五)现金分红比例的确定: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每个年 度的现金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年度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分红 建议和制订利润分配方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 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 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以 后年度进行分配; 3、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六)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满足现 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 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 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下、综 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因素,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七)利润分配周期:在符合利润分 配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 分配,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八)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 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方案;利润分配应当符合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全体股东参与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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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比例、违规分配的退还、禁止参与 分配的股份的规定;股东存在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 当扣减其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被占用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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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第一百五十六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一)公司的分红回报规划和利润分 配的具体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 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在拟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应 当听取有关各方的意见,包括但不限 于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论证会、 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 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中 小股东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充分讨论 和交流;涉及股价敏感信息的,公司 还应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董事会每年结合公司的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等提出 分红建议和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拟订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公开披 露。 (三)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拟订 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应当提供多种渠道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五)若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 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 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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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 (六)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 或单一年度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 (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 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或特殊情况下未按照本章程第 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确定当年 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董事长、独立 董事和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 绩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 予 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业绩发布会 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 方式召开说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 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 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 答复媒体和股东关心的问题。上述利 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 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 表决提供便利,并按参与表决的股东 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果。 (七)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 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 (八)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等需要调整或变更本 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 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 益出发,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由 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十)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分红 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董事会 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董事 会、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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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 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 正: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2、未严格履行现金 分红相应决策程序;3、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 行情况。 (十一)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对有关利润分配事项应当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 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 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应当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报告 期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方案 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 独立董事按本章程规定对利润分配方 案、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回报规划的 独立意见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一 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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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原文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九十八 条 序号依次顺延一位 |
第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九十九条 | 序号 变更 |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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