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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pr 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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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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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04年7月制订 2012年4月修订)

(2012年4月18日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 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形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是公司 通过互动交流和充分信息披露,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和工具,加强与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 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基本原则是:

(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 (三) 公平公正原则;

  • (四) 诚实守信原则;

  • (五) 高效低耗原则;

  • (六) 互动沟通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投资者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对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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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投资者;

  •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主要包括公司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发 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在符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包 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及其变化、重大重 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三)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等;

(四) 企业文化;

  • (五)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 (二) 召开股东大会;

  •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及交流;

  • (四) 召开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

  • (五) 进行一对一沟通或定期交流会;

  • (六) 通过电话、邮件、交易所互动平台沟通交流;

  • (七) 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方式;

  • (八) 通过媒体采访和报道;

  • (九) 组织现场参观;

  • (十) 进行路演活动。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特别注意使 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八条 公司对于前来调研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签署 承诺书。公司对投资者关系活动建立完备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记载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沟通涉及的内容等。

第九条 公司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开披露的 信息在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开,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同时披 露,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先于指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司不以新闻发布会 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 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随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证券部专人负

  • 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将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可适当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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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投资者参加。

第十三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 通机制,在制定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调。

第十五条 公司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机构、研究机构、专业媒体等特定对 象访问交流时,应要求其在形成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后3日内提供 稿件。发现其中涉及有公司基础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 不改正,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立即报告深圳交易所并进行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 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六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 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 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为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主要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主导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证券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 (一) 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

  • 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 (二) 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 (三) 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四) 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交易所互动平台等方式回答 投资者的咨询;

(五)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

  • (六) 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 (七) 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

  •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八) 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 系;

  • (九)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 (十) 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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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实施;

(十一)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 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及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代 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 质:

  •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以及各种信息披露

  • 稿件。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公司所有的对外 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布;投资者、证券机构、研究机 构、媒体等特定对象的来访一律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

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 证券部完成报告。

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一归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 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工 作人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生产、办公现场参观,公司的各相关部门应在 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本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泰复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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