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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9

Aug 26,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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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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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务 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及委托行为,根据《公司章程》及证券监管部门 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 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及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选聘审核的相关职责。

  • 第四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 审计委员会;

    2. 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

    3. 监事会。

第五条 公司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 声誉良好,具有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 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最近三年在承担上市 公司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 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公司可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事 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会审 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须认真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审阅拟聘会计师 事务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查阅公开信息,向证券、财政、审计及注册会计师协会 查询等方式全面审核相关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及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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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经审核 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书面审核意见做为提案附件,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董事会不再对相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九条 存在多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案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分别调查。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多个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应形成书面比较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公司章程 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董 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议案的,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构建有效的会计师事务所与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机 制,确保信息披露公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同时,进一步考核会计师事 务所的执业质量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应对年审会计 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书面评价意 见,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 披露。

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的肯定性评 价意见可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质量等出现重大缺失、审计人员和时 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 计业务等情况以外,公司原则上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需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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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并于发出改聘会计事务所董事会会议通知十个 工作日前,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名单及其相关资料,并提供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 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会议,并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详细披露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 事意见、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大分岐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 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公司按照上 述相关条款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 制度实施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变动的,遵照 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泰格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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