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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nding Technology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5

Dec 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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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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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2005 ( 修订)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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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 加强全体监事的责任性,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责权限,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制订了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的董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规则与《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有 抵触时,则应服从上列法规。

第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修订权属于监事会。

二、 监事及监事会召集人

第五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召集人负责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对监事会的工作全面负责。 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 1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 2 、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 3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 4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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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定事项的实施;

  • 6 、监事会其他需要办理的工作。

三、 监事会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具 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评价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二)检查公司财务状况;

  • (三)评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四)评估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

  • (五)评估公司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公司利益;

  • (六)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 (七)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案;

  • (十)审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监事会进行的监

  • 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十一)依据法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十二)审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权的要求监事

  • 会审议决定或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代替董事会或总经理履行职责,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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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代表公司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权时,应坚持实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和保障股东 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监事不得利用职权和影响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 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秘密。

第十二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 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或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认定为失职行为,公司 有权对负有责任的监事作出处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1 、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问题,没有尽到监督检查的责任或发现后隐瞒不报的;

2 、对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严格审核而发生 重大问题的;

  • 3 、泄露公司机密的;

  • 4 、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 5 、由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局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四、 监事会通知及签到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监事会主席决定召开会议的 日期、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并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通知,做好会议筹 备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方式必须以书面邮寄或传真为准;通知时限,正常情况 10 3 应提前 天到达指定通讯地,特殊情况应最少应提前 天通知到人。

第十七条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召开,必须在原定日期的五天前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通知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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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在 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监事 会会议;

  • 1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 2 、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 3 、董事会提议时;

  • 4 、总经理提议时。

2 第十九条 各位监事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前 天向董事会秘书作出是 否能参加本次会议反应,监事如果确实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 2 事代为出席。其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 天到达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履 行授权委托登记手续,然后转交授权的监事,依法代理行使监事权利。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履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监事及其他列席人 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由董事会秘书随同会议记录 簿一起保管存档。

五、 监事会提案规则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由监事会主任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列入 议程,随同会议通知送达全体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议 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原则上都应列入本次会议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 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1 、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

  • 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 2 、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 3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4 、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每项 提案都应认真对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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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监事会议事及决议规则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合法举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 由副主席负责召集主持,副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由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 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议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对每项议题都必须先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题 中心发言(汇报)说明本议案的主题内容,前因后果,对重大提案还必须事先组 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书面报告,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全体监事应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高度负责的态度,对每项议 案都要积极发表个人意见,深思熟虑,慎重表态(同意、反对、弃权)。

第三十条 凡议案与某位监事有利害牵连关系,有关连的监事应该回避审 议,并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都有发 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议时,应该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以确保决 议的正确性。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性机构给予协助。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记录人应认真负责做好会 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权,即:每一 位监事对每项议案只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与会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在没有公开披露前,参与会议的全体监事及其他列 席人员应严守机密,不得泄密或有意透露亲友,如果由于泄密行为而造成后果者, 当事人应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局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所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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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随着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和监事会运作的实践不断 完善本规则,如发现本规则与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规定不符时,应及时作出修改。 本规则的修改需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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